加拿大:商标案件中的保护令
从历史上看,加拿大联邦法院(听取大多数知识产权诉讼的地方)通常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发布所谓的保护性命令,涵盖机密信息。这些命令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通过through视诉讼程序执行。保护性命令通常包括当事方指定为“机密”的信息,对于高度敏感的材料,当事方可以指定“仅律师的眼睛信息”。可以访问此类信息的人员的数量和身份受到限制,具有访问权限的人员必须查看并保证遵守订单的条款和条件。多年以来,联邦法院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已经开发出一种模板,用于寻求/授予保护性命令保护,并且命令或多或少是例行授予的。最近,但是,联邦法院的一些成员一直在质疑这种做法,除了“特殊情况”外,许多请求都被拒绝。结果导致流程的不一致使用,引起了各方和从业者的关注,并且各方已被委托通过私人协议来管理此类信息,而这种协议不那么容易执行。美国诉讼人尤其受此影响,因为此类命令是美国法院例行批准的,并且在加拿大相关诉讼中披露的相同信息削弱了该目的。”结果导致流程的不一致使用引起了各方和从业者的关注,并且各方已被委托通过私人协议来管理此类信息,而这种协议不那么容易执行。美国诉讼人尤其受此影响,因为此类命令是美国法院例行批准的,并且在加拿大相关诉讼中披露的相同信息削弱了该目的。”结果导致流程的不一致使用引起了各方和从业者的关注,并且各方已被委托通过私人协议来管理此类信息,而这种协议不那么容易执行。美国诉讼人尤其受此影响,因为此类命令是美国法院例行批准的,并且在加拿大相关诉讼中披露的相同信息削弱了该目的。
2019年3月,在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诉BNSF铁路公司(2020 FCA 45)中,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获得了解决联邦法院内部不一致之处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国民” )驳回了当事方共同提出的保护令动议。加拿大知识产权局(IPIC)也干预了该呼吁,以代表知识产权法律界进行代理。上诉于2019年12月16日进行。在2020年2月17日的裁决中,联邦上诉法院批准了加拿大国民的上诉(加拿大国民铁路公司诉BNSF铁路公司,2020 FCA 45)。法院在该裁决中裁定,发布保护性命令的标准是联邦法院在AB Hassle诉加拿大(国家卫生与福利部)案中规定的标准。(161 FTR 15,1998 CarswellNat 2520(FC Trial Div。))。即,法院必须得出结论,要求保护令的当事方认为,其专有,商业和科学利益会因提供这些利益所依据的信息而受到严重损害。如果受到质疑,则法院必须确信该信息在任何时候都被视为机密信息,并且总的来说,披露该主题信息可能会合理损害请求方的利益。在此裁决中,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动议法官对加拿大最高法院在Sierra Club of Canada诉Canada(加拿大财政部长)2002 SCC 41一案中作出的严格测试的要求。
这是一个可喜的决定,特别是对于在美国和加拿大从事平行相关诉讼的当事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