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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扒鸡品牌维权,“老字号”的荣誉岂能说蹭就蹭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一场食品企业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一审、二审、终审结果一致,竞争对手对山东德州扒鸡有限公司商标所有权造成侵犯的事实,得到了最终的确认;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为品牌保护所做出的努力,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值得深思的是,虽然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最终胜诉,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断举证、辩论,依然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而侵权方山东省芳冠食品有限公司,却不停辩驳,认为“德州扒鸡”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自己的行为并不侵权。孰是孰非,一时间众说纷纭。但事实不容置疑,在法律的公正支持下,终审判决,最高院做出了最后的裁断。


    此案虽已盖棺定论,但也凸显了企业品牌的维权之难。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经验,有些山寨商品,基于常识判断很容易辨别,几乎就是“一眼假”。但真正想要通过法律“验明正身”,却往往需要被侵害的企业去举证。举证过程艰难、诉讼流程繁琐,赔偿数额难以界定,让一些“正宗名牌”头疼不已。

    而涉嫌商标侵权的企业却是另一种境况,违规成本低,投机收益大。仿冒了别人的品牌,即便败诉,大不了改头换面重装上市。久而久之,侵权方和维权方反而出现了一种奇怪的悖论。越是诚信经营、注重形象的品牌,反而要负担高额的维权成本,而且经常面临维权无门的黑洞。



    以前文提到的“德州扒鸡”为例,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德州扒鸡”商标。但芳冠食品却以“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为由,以高度相似的包装方式营销自己的产品,其中的逻辑就很值得分析一下。此案的焦点,在于对“德州扒鸡”四个字的理解。类似这种地产名品以及“老字号”,如何界定及应用,也始终充满争议。

    笔者认为,虽然在德州地区,有较多扒鸡生产企业,但德州产的扒鸡,未必可以称作“德州扒鸡”,至少在生产经营领域,尤其如此。“德州扒鸡”商标,属于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该厂家是扒鸡行业标准制定者,经过多年匠心传承与创新发展,将“德州扒鸡”由小作坊时代带入了工业化生产时代,并使其由真空扒鸡时代跨入了新鲜品质时代,为“德州扒鸡”赢得了“中华老字号”的美誉。其加工技术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假如失掉了品牌的“防火墙”,任由其他的企业都贴上“德州扒鸡”的标签进行销售,无疑是对知识产权赤裸裸地劫掠。

    地产名品,的确拥有一定的地域传播度和美誉度。但在文化意义上的口口相传,与经营生产领域的品牌保护,远不能划一个简单的等号。比如,青岛盛产啤酒,但并非所有的生产企业都可以生产“青岛啤酒”;贵州茅台镇酒企云集,但真正的“贵州茅台”,却绝对不能滥用。


    所以,这次德州扒鸡的品牌维权诉讼颇具有示范意义。首先,向公众传达了一个常识性的认知,即“老字号”的荣耀,不是说蹭就能蹭的。任何品牌的养成,都需要漫长的培育过程和严格的技术规范;同理,也只有亲手培育品牌的企业,才配享品牌发展带来的红利。

    同时,也向外界宣示,企业的竞争没有不劳而获的所谓“弯道超车”。玩文字游戏,钻法律空子,更不是企业发展应有的心态。踏踏实实地做好产品本身,强基固本才是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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