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莫桑比克注册防御商标
莫桑比克《工业产权法》(2015年12月31日)规定了提交商标使用意向书(DIU)的要求。与其他Lusophone管辖区(例如,葡萄牙或安哥拉)不同,在所标识的商品和/或服务中必须强制使用商标,DIU系统保留商标的专有权,无论该商标是否在本国使用。这意味着,一旦授予商标,所有者可以单方面排除任何其他实体使用相似的实体,即使他们自己不使用商标也是如此。
通常,使用商标以维持其注册的要求允许任何利害关系方在不使用专有权的情况下对专有权采取行动。这可以阻止实体永久不享有专有权而无需实际使用商标。但是,DIU系统允许商标所有人保持注册有效,而不管商标是否在使用中,而且第三方也不能对注册采取行动。
此外,DIU系统在莫桑比克出于默示防御目的对商标注册保持默契接受。通过这种类型的指定,商标所有人(无论是否臭名昭著)都可以针对其不打算使用但有被第三方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提出商标。通过简单的行政行为(例如,提出要求或支付费用),可以维持有效的权利,而不必证明具体的,重复的和公共的使用。
因此,在这种防御性的保护方法下,商标所有人不得使用其名称而不会因缺乏使用而遭受可能的取消,因为它是已注册为不使用的商标,但会增加保护范围和以防止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
DIU必须每五年在莫桑比克提交一次,从国家商标申请的提交日起或从国际注册的指定或续展之日算起,但续展期(每10年)除外,并且可以在一年内提交(六个月)在截止日期之前和之后)。而且,虽然正式要求提供DIU,但如果没有这样做,则不会对商标注册产生自动后果。但是,如果利害关系方向莫桑比克专利商标局提出请求,则没有有效DIU的商标可能会被取消。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138条,在正式期限内提交DIU时,无需出示商标使用证明。第138(4)条规定,在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DIU必须随附莫桑比克商标使用的证明。但是,实际上,办公室不要求这样做。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制度相反,在该制度中,商标所有人有义务使用其商标,从而使所有参与者都能在市场上进行积极和公平的竞争,莫桑比克拥有一种系统,通过简单地展示DIU来维持商标注册,从而可以所有者注册商标的目的是防止第三方针对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提交和使用相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