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为进口商标商品规定了提交文件的要求
2019年12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商标专用商品进口和分销的备案和备案通知的通知。该通知是对2016年《商标专用商品进口记录和归档程序》中的Prakas的补充,该程序要求进口商拥有进口带有特定商标的商品的专有权,以记录该专有权,以对第三方行使其权利。
新的通知告知拥有独家进口和分销权的商标所有人和分销商,他们必须向商务部提交并记录说明这些权利的信函,并列出他们有权进口和分销的具体型号。因此,此通知与处理多种产品模型的进口商特别相关,例如在进口车辆,电子设备等业务中的进口商。
商品和型号的具体清单可以作为独家进口和分销的简短模板信函(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局提供)的附件提供,也可以作为独家的简短协议提供。进口和分销。如果商标所有者和分销商已经提交了独家进口和分销协议,那么当当前批准书到期时,他们可以提交更新的信件,包括型号清单。
该信经商务部批准后有效期为两年,或在信中注明的有效期限,商标注册证书或进口许可证中的最早者为准。如果商标所有者和分销商要在到期后续签批准书,则他们必须在到期日之前三个月内以新的有效的独家进口和发行有效书来续签。
该要求应允许商标所有者和发行人更有效地执行其权利,尤其是禁止平行进口。柬埔寨遵守《商标,商标名称和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国家商标权穷竭原则,因此,如果商标所有人或分销商已与商务部签订了独家进口和分销协议,则商标所有人或者分销商可以对此类平行进口采取执法行动。
应当指出,与二手商品,药品或法律禁止的商品有关的专有进口和分销协议不能记录在此通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