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提出修改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拟议的变更为知识产权持有人带来了新闻,因为他们有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主要变化包括:a)首次定义了三维(3D)商标的刑事司法保护;b)完善有关“相同商标”的规定;c)简化确定“版权所有者”的标准,并定义“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d)增加了关于裁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前瞻性规定;e)增加了限制缓刑的新情况。给知识产权所有人更多的参与诉讼程序的机会,这将导致取得更有利的结果。这些点扩展如下:
1.首次定义3D商标的刑事司法保护
由于此类商标的特殊性质,司法机构在处理与3D商标有关的刑事案件方面通常会有所不同。在确定“与注册的3D商标相同的商标”方面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导致案件处理当局对侵权者的定罪和量刑持保守态度。我们公司曾经代表3D商标刑事案件中的权利持有人。我们发现,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游说案件处理部门,以解决刑事案件中3D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尽管最终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侵权人被定罪并判刑,但费用很高。正如第1条草案第4项现在所提供的那样,首次澄清了在刑事诉讼中确定“具有3D注册商标的相同商标”的标准。现在的法律是,如果“在三维符号和平面元素方面与三维注册商标没有视觉差异”,则应视为“同一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该规定无疑将加强对三维商标的刑事保护。
2.完善“同一商标”的规定
对于仅在注册商标上添加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型号,或在注册商标上添加直接表示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文字的情况,也可以视为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经常争辩说,上述行为已大大改变了商标。因此,它没能构成“相同的情况下商标与注册商标”。这种辩护的优势常常导致案件的不确定性。幸运的是,草案的有关规定将有助于消除定罪的障碍。
此外,我们注意到,草案第1条第6项中规定的全面规定已从“在外观上和外观上与假冒注册商标相似,足以误导公众”改为“从根本上类似于假冒注册商标,足以误导公众”。限定词“在视觉上”被删除。该修改为解释以非视觉方式呈现其独特性的注册商标(如声音商标)留下了解释刑事司法保护的余地。
4.简化识别“版权持有人”的标准并定义“未经授权”的情况
在与侵犯版权有关的刑事案件中,通常很难提供鉴定文件,验证著作权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未经授权”。这是由于相关出版物的版权授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某些情况下,缺少权利持有人的认证声明通常会阻止诉讼程序。在很多情况下,我本人代表权利持有人处理商标侵权,这是主要原因(也就是侵犯了出版商的注册商标),目的是规避此版权侵权案的认证要求。
草案第二条适用的原则是,作品上任何签字人均应假定为作者,这与《版权法》第11条相一致。它没有保留有关收集相关所有权证书的先前规定。这一变化反映了简化“版权持有人”和“未授权”标识的趋势。新规定将有助于加强打击与版权有关的犯罪。
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金额的突破性规定
草案使用了几乎一半的规定来指定法律在处理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性。它还包括对侵权方法问题和损失金额确定的一系列改进。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通常难以有效证明因侵犯商业秘密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于缺少损失金额的确定,这导致无法处理许多案件。草案第5条第1款第1款为确定损失额提供了突破性规定:“如果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并且没有被披露,使用或允许使用,其他人可以根据合理的商业秘密许可费确定损失额。”
根据现行有效的2004年《高等解释关于特定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0年《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规定》( 2)如果相关的商业秘密没有被他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并且没有导致权利人破产,那么通常很难追究侵权者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因为没有特定的损失金额和非法收入。草案通过了该条例,将犯罪的性质从“后果性犯罪”调整为“行为犯罪”,只要发生了相关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特定损失,或者没有获得相关的非法收益,损失的金额仍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费确定。,如果该规定获得批准,它将大大降低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其权利的门槛。
此外,草案第8条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增加必要的补救费用,以减少因侵犯商业秘密而直接造成的商业损失或恢复机密性措施,例如计算机的安全性。信息系统的损失额。该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来源,这将极大地帮助权利人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第8条没有进一步澄清是否可以将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损失加到损失额中,尽管已有先例判决证实了这种做法。在以我本人为代表的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接受了我们的论点,即保护权利人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应计入权利人的损失金额,这一指控得到了判决的确认。
对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指控通常会产生某些权利的保护费,这是由于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将权利保护成本计入权利人的损失金额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合理的。
5.增加对缓刑适用的限制,阐明主要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通常不适用
根据2007年《关于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的若干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第3条》(2),草案第11条增加了三种情况,通常不适用缓刑。值得注意的是,它规定缓刑一般不适用于“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该规定将有效地提高对长期以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大规模工业化侵权者的攻击强度。
6.轻判“获得权利人的宽恕”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起案件,包括我本人代表的几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侵权人以侵权损失赔偿权利人,以换取权利人的宽恕和宽大的惩罚。
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首次澄清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解释,即“谁积极赔偿权利人因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权利人的宽恕。一般应给予宽大处理。除了提供解决冲突和争端的更多方法外,该规定实际上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参与刑事诉讼的机会,并提供了更多影响案件结局的杠杆。
7.从权利人获得“以后的许可证”后,侵权人可免于处罚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权利人以后向未经授权使用先前使用注册商标,商业秘密或复制和分发的作品,视听记录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许可,则可被视为属于轻微罪行,可能不会受到起诉或可能被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同样,该规定还赋予权利人实质性影响案件结果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权衡利弊,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和实现其知识产权的解决方案。
8.重申适用“禁止令”
草案对知识产权侵权者增加了“关于禁止令”的规定。具体而言,考虑到犯罪的具体情况和防止进一步犯罪的必要性,一旦执行了刑罚或在缓刑期间,可以禁止侵权人从事特定的商业活动。
在各个司法管辖区,对将“禁止令”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者进行了许多探索。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关于2019年普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判处的指导原则》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9年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判处的原则(试行)都制定了相关规定。当代表权利人时,作者也多次看到申请。草案的有关规定极有可能进一步促进“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这将有助于加强威慑力。
草案在原则上澄清了权利人在司法实践方面关注的许多问题,而且这种趋势是积极和令人鼓舞的。该草案一旦颁布实施,将成为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我们期待着这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