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地理名称与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关联,并且消费者不相信地名,位置,以及商品或服务。最高行政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在第2019-Pan-566号决定中指出,该商标涉及“ SAN FRANCISCO”。商标的字典查询表示“旧金山”是英文的地名。但是,“旧金山”和申请人正在申请的商品“可移动类型,可印刷移动类型或用于可移动印刷的模具”似乎没有任何关系。此外,消费者不会将旧金山视为制造产品的所在地或提供产品服务的地点,因此,商标具有内在的独特性。最高行政法院还指出,应根据消费者对每种产品的印象来确定地理名称与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的问题。地理名称与某种产品之间的单纯关联不应导致突然得出结论,即其他种类产品的地理名称也具有关联并且没有固有的独特性。此外,即使商标已在国外注册,地名是否与产品相关联并可以在台湾注册的问题仍应基于台湾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受制于领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