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年份原浆”商标被驳回,为什么古井贡酒坐不住了
来源:百家号
在我国区域名酒版图里,苏皖两地的酒企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又以徽酒“四朵金花”、苏酒“三沟一河”最具知名度,因为地缘靠近,明面上大家互称“兄弟企业”,但是在市场上却是刺刀见红你死我活。
不过正所谓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近日,江苏 洋河股份 的“洋河年份原浆”商标注册被驳回,而邻省的死对头 古井贡酒 却跳出来为洋河起诉了知识产权局,古井如此热心为洋河强出头,到底是为了什么呢?
洋河注册商标被驳回,古井为何坐不住了?
2018年,洋河股份申请注册的“洋河年份原浆”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改革部署后也称知识产权局)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于这个结果,洋河还没说什么,古井却坐不住了。
2019年5月6日,古井贡酒因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洋河年份原浆”商标注册存在异议,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裁定认为,古井贡酒不是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无权对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故其针对被诉决定提起的诉讼,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的意思很明白,人家洋河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跟你们古井贡酒有毛关系?
然而对于这个裁定,古井贡酒依然不依不饶,又于2020年5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古井贡酒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古井贡酒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且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也就是说,事情板上钉钉了,古井贡酒没法继续上诉。
为什么古井这么热心为洋河出头呢?到底是为友商抱不平,还是别有他图呢?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事实上,古井贡酒作为洋河在市场上的“死对头”,绝没有那么热心肠。
从裁定书内容来看,古井贡酒之所以要起诉是知识产权局,是因为一旦有了“洋河年份原浆”商标被被驳回,自家的“古井年份原浆”商标也很可能危险了。其他同行或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古井年份原浆商标权提出效力异议。
事实上,古井的年份原浆商标在多年前就曾引发白酒行业很大争议,甚至也有友商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古井年份原浆的注册商标。
挂羊头卖狗肉的“年份原浆”商标
年份原浆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白酒中的原浆酒,指的就是基酒,意思是未经勾调(勾兑)、无添加的原酒。而年份酒,通常认为的是上了年头的白酒,或者是按照不同比列将陈年基酒和新酒勾兑而成,后者一般称“年份酒”但并不是真的年头久。
原浆和年份连在一块,就似乎变成了“未经勾兑的老酒”。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12月古井贡酒首次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12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也就是说年份原浆这个概念的创造者是古井,但是眼馋这个概念的酒企可不少。
2013年7月, 五粮液 向原商标局提出“五粮液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但随后古井贡酒公司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经审理后,“五粮液年份原浆”商标不予注册。
五粮液公司遂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无效,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古井贡酒的“年份原浆”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予以维持。
五粮液当然不服了,于是继续上诉,其在上诉函中称,“年份原浆”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类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2017年3月,剑南春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年份原浆”商标无效的请求。
古井贡酒最终只好找到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了一份说明,协会表示“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并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
划重点——古井自己摊牌了,年份原浆到头来就是一个营销概念。厘清概念的同时,古井也就把“年份原浆”这个概念牢牢握在了手里。
不过,根据新《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即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这次“洋河年份原浆事件”中古井贡酒的表现,体现出了其对此的担忧或者说害怕,如果有白酒企业以洋河被驳回请求作为参考依据,针对古井贡酒的“年份原浆”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的商标很可能将会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