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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院再次评估了在不改变其鲜明特征的情况下使用商标
    根据欧洲联盟法院普通法院的判决,这是本文的主题;在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阶段,研究了使用具有不同元素的商标而不改变其鲜明特征的问题。

    奥地利Tabak GmbH(奥地利)于2001年7月16日提交了欧盟商标“ Air”(文字商标)的申请,并于2005年5月30日注册了第34类所包含的商品。

    2016年8月25日,Mignot&De Block BV(Mignot)提出了对有争议商标的撤销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尚未真正使用。撤销请求针对的是标有“空运”商标的所有货物。

    EUIPO取消处维持了Mignot于2018年6月26日提出的撤销申请,并决定撤销有争议商标涵盖的所有商品。

    奥地利于2018年8月24日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了有关该决定的上诉通知;但是,EUIPO上诉委员会维持了撤销决定。上诉委员会说,作为其决定的理由,注册商标的独特性已在商标中更改,这是使用的客体。

    奥地利要求撤销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起的该案中的决定。

    奥地利的主要主张是注册商标正在被积极使用,并且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商标的独特性。



    奥地利在其适用中包括以下论点:

    商标是否已被真正使用的问题要求进行全面评估;因此,每个证据都不应单独分析,而应一起分析。

    在审查文字商标的使用时,不应考虑商标的颜色,字体和样式。由于单词标记由字母,单词或单词组组成,因此注册仅对这些元素提供保护。商标商标注册所提供的保护仅适用于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标,而不适用于商标可能具有的个别图形或风格特征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被联合和自主使用,不论是否带有制造商的公司名称,都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仅将商标与公司商标名称或更早日期的商标一起使用,不会损害商标作为识别所涉商品的功能。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同时使用多个标志的情况下,有关标志仍应具有关于货物来源的鲜明特征,以证明是真实的使用。

    法院还指出,这种使用不应改变注册标志的独特性,尤其要考虑到相关部门的商业惯例。

    商标所有者可以对已注册的细微变化商标不改变的显着性特征的商标及时为市场营销和推广需求。在审查为此目的而做出的这些更改时,注册商标和使用中的商标之间应该有细微的变化,并且在比较商标时,应该得出结论,两者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应根据这些要素中每个要素的内在质量以及商标安排中各个要素的相对位置,来评估所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是否已被添加的要素所改变。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固有商标的质量,尤其是确定早期商标单独或作为复合商标的一部分或与其他商标共同使用时的显着性特征。鲜明特性越弱,通过添加本身具有鲜明特色的组件来更改它就越容易,并且商标将失去其被感知为指示其指定产品来源的标志的能力。

    使用具有不同元素的注册商标或从商标中删除一些元素仅取决于商标的独特性功能是否被更改。

    贸易中使用的标志:



    判例法承认,可以同时使用多个标志,而不会改变注册标志的独特性。奥地利认为,这里就是这种情况,因为提交的证据显示同时使用了两个自治且明显区别的标志,即使用了“房屋标记” MEMPHIS,并使用了由争议商标AIR和描述性元素组成的另一个标志。 '蓝色'。

    EUIPO对奥地利的论点提出异议,但未解决有关同时使用两个商标或标志的判例法是否适用的问题。上诉委员会表示,无论“ MEMPHIS”一词是否受到自动保护,奥地利都没有对“ BLUE”一词进行描述,并改变了AIR商标的鲜明特征。

    董事会的决定还指出,MEMPHIS和AIR单词元素具有平均独特的字符,尽管BLUE是烟草行业中常用的表达方式,并且用于口味较温和的产品,但当对这种表达方式进行单独评估时,它实际上并未完整描述产品的功能,并且它是一种具有较弱特色的表达。但是,不能将其评估为描述性的。此外,据指出,在发票上使用字母BL(单词BLUE的缩写)并不表示该表述是描述性的,因为应根据产品上的表述对独特性进行评估。 ,而不是发票上的表达式。

    此外,委员会在审查所有提交的证据时说,“ AIR”一词并非孤立地被使用,它总是与“ MEMPHIS”,“ BLUE”或“ BLUE 100”一词结合使用。并且显然不脱离这些表达。根据提交的证据,有人指出,商标的使用方式会改变商标的独特性。

    此外,在提交的所有有关使用的证据中,MEMPHIS表达显然是主要表达,这反过来极大地影响了AIR表达的独特性,因为相关公众不再将AIR元素视为其起源的标志。有问题的货物。

    最后,当对MEMPHIS AIR BLUE和MEMPHIS AIR BLUE 100的表达进行整体评估时,不可能说这些表达是大致等效的,并且与有争议的商标AIR仅存在无关紧要的区别。

    当将所有这些考虑为一个整体时,普通法院维持了EUIPO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并裁定未以注册时的形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 AIR”一词与注册形式的可接受差异。由于这些原因,该案被驳回。

    这项关于真实使用证明的决定再次清楚地表明了在不改变其鲜明特征的情况下使用商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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