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假冒责任制度
土耳其通过了许多法规来打击在线伪造并确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责任。
互联网法
第5651号法律,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的广播和打击通过互联网广播进行的犯罪(互联网法)对内容提供者和ISP进行了规定,以防止广播侵犯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利的非法内容(该法第9条) ,于2014年2月6日修改)。
由于该法第9条的措词还包括“法人实体的人身权利”,并考虑到非法内容可能侵犯法人的工业产权,名称和声誉的事实,因此,如果商标权属于他们,则商标权可以属于本法规的范围。被解释为法人的个人权利。
根据《互联网法》,如果自然人或法人怀疑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但未与相关内容提供商联系,则ISP必须在24小时内回复权利持有者并删除非法内容。换句话说,土耳其法律接受所谓的“通知并删除”原则。
刑事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发布裁决。然后,信息和通信技术管理局将决定转发给ISP。未能在四个小时内执行权限决定的ISP可能会面临司法罚款。
但是,实际上,根据互联网法第9条,刑事法院不将商标权视为法人的个人权利,因为它没有明确提及伪造商标。
IP代码
2017年1月生效的工业产权代码6769(IP代码)未提及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下架请求。但是,《知识产权法》第7/3(d)条适用于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根据该规定,权利持有人可以要求阻止未经许可或与该商标没有合法关系的第三方使用互联网上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包括域名,元标记和关键字)来产生商业效果。但是,对于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会构成商标侵权的内容,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权利人必须通过请求初步禁令来阻止侵权内容的访问,这是相对间接和漫长的过程,因此走上了民事路线。
版权法
《知识和艺术作品法》(5846)(《版权法》)第4条对与以下内容有关的在线版权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向公众公开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更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通过能够在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传播标志,声音或图像的设备,向公众分发和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如果发生在线侵权,版权所有者可以要求内容提供商在三天内删除侵权内容。如果内容提供者未能在此期限之前响应请求,则权利持有者可以向主管公共检察官提交请求,以针对ISP发出命令以阻止内容提供者的Internet访问。
评论
简而言之,由于对假冒是否属于互联网法第9条的范围的不同解释,当前的系统是不一致的。为避免就商标侵权移除请求做出不一致的决定,必须明确第9条的范围(特别是与商标假冒有关的范围),或者应根据《版权法》在知识产权法中添加新的条款,其中包括一条具体规定在线版权侵权的删除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