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出庭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
来源:绍兴检察9月17日“两长”开庭。
9月17日上午,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斌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依法履行职责。上虞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长龙独任审判长。
据悉,该案是浙江省首例适用于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48岁的赵某某是某科技公司的长期供货商,主要供应各大品牌风机,同时自己也开了一个风机厂。2018年10月,科技公司承包了衢州市某消防工程项目,委托赵某某购买一批“虞建”品牌的风机。在向虞建风机有限公司购买了15台风机送至某科技公司后,赵某某动起了歪心思:“要是全部风机都让这个公司做的话,我就没什么钱赚了,于是我想到了自己做风机贴标的办法。”2019年3月,赵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了他人制作了55张“虞建”风机铭牌,并安排员工将铭牌安装至自行生产的风机上,送至某科技公司。“老赵是老朋友了,我们一直很信任他,压根没想过东西都是贴牌的。”东西到货后,某科技公司就立即将这55台风机送去了现场进行安装。
“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等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人赵某某要清醒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希望旁听人员能够以此为戒,切勿贪图利益假冒他人商标。”张斌检察长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严斥被告人赵某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经检察机关审查:
2019年年初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经虞建风机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联系他人加工有该公司“虞建”图文商标的风机铭牌,并将铭牌安装于自行生产的55台风机上。后将该批55台风机销售给了某科技公司,用于衢州市某消防工程,销售金额人民币22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宣读了公诉意见,并建议适用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实施风机的生产与销售活动。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悔罪。最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检察机关禁止令建议被法院采纳;追缴涉案违法所得四万元;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五十五台风机,予以没收和销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