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沁县沃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等26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业合作社等 26 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
来源: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七四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 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沁州黄小米、盘锦大米、河龙 贡米、广昌白莲、烟台苹果、增城丝苗米、沱牌系列酒(沱牌)、 安仁葡萄、王泗白酒等 9 个产品的 26 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 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 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 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 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26 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