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尼斯分类要求-在加拿大是否重要
加拿大商标法的主要修正案于2019年6月17日生效。尽管从最初通过修正案到生效之日已经过去了五年,但许多国内外的商标所有人和从业者仍在探索其含义。今天。其中一项更改是新的要求,即所有商品和服务都必须根据尼斯分类系统进行分类。
特别是,在2019年6月17日之前或之后提交的新申请和未决申请必须在广告之前被分组为尼斯类;当前注册必须在续约期间进行分组。有趣的是。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拥有与该组织有关的最终决定权,其最终决定不得上诉。这就提出了两个问题:
商标所有人应该仅仅是接受CIPO的建议,还是有必要(甚至是有益的)积极参与CIPO的分类工作?
在加拿大分类重要吗?
一方面,将权利要求分类为尼斯类不会影响申请人/注册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修订后的法律明确指出,只有在同一区域使用两种商标时,才可能导致两个商标之间或商标与商标名称之间的混淆,从而导致推断相关商品或服务具有“无论是否商品或服务属于“尼斯分类”的一般类别或相同类别”。同样,似乎不使用取消的挑战仍将集中在注册中要求的实际商品或服务上,而不考虑其分组。
但是,分组为尼斯课程可能对以下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业主的总体费用;
事先并存或解决协议。
根据加拿大修订后的法律,现在通常根据所涉类别的数量来评估提交申请和续展注册的费用。具有成本意识的商标所有人将希望确保CIPO不会将类别归类过多-可能是由于可延展的商品或服务描述可能分为多个类别-从而导致成本增加而所获得的权利范围没有相应扩大。
同样,如果所有者是共存或和解协议的当事人,该协议禁止在特定类别中使用或注册其商标,则应小心确保CIPO不会将该类别归因于其申请或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可能不太可能提出违反共存协议或和解协议的请求,但技术违规仍可能产生影响,包括通常要求业主根据标准贷款协议或其他方式做出的陈述和保证。
尼斯分类系统下的分组对加拿大的商标所有者的权利没有法律影响。但是,待决申请和注册的所有者希望关注CIPO最终为其商品或服务分配的类别,因为该决定可能会影响成本和/或造成对现有共存或和解协议的技术性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