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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产品应用领域的商标不一定是描述性的
    仅在商标指定的应用领域中使用计算机这一事实不足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商标是专门且直接与计算机的预期用途有关的,即具有描述性(请参见欧洲通用法院)。联盟(GCEU),2019年9月20日的判决,T-650 / 18 Reaktor Group诉EUIPO [“ REAKTOR”])。

    在眼下的案件中,申请人寻求商标“ REAKTOR”的商标注册,尤其是第9类中的“计算机,即笔记本计算机,手动计算机,个人计算机,卫星计算机”。EUIPO拒绝了根据第2017/1001号法规(欧盟商标法规,EUTMR)第7(1)(b)和(c)条提出的申请。它认为,“ REAKTOR”符号将直接表明这些计算机是为反应堆和反应堆使用而设计的。

    普通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它指出,商标不会在标志和所涵盖的货物之间建立足够直接和具体的联系。如今,计算机可以实际用于每个经济或社会领域。根据总法院的说法,仅能在涉及核反应堆或其他反应堆的功能范围内使用它们的事实不足以得出结论,“ REAKTOR”一词具体而直接地指计算机的预期用途。小组澄清说,这种使用最多将构成应用的多个领域之一,但不构成技术功能。

    普通法院还裁定,即使假定商标可以被视为具有描述性,EUIPO也未能证明公众的相关部分会立即且无需任何进一步思考就将商标视为对商标的描述。容易识别的属性。

    实际影响:

    该裁决偏离了普通法院通常具有限制性的裁决。即使“技术功能”的确切含义仍然很模糊,但很显然,在商标指定的领域中使用产品必须从抽象层面上影响产品的技术性能。

    当前的案例也很有趣,因为判决中提出的原理可以类推地应用于其他经常被发现的商品,例如智能手机,软件和机器人。

    可以认为,有关公众中绝大部分人都不会理解该标志为描述性的说法,可以反驳认为仅将其用作描述性指示就足够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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