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彩色商标的保护仍然是混乱不清
颜色标记仍然很难获得,但是品牌所有者可以采取某些步骤来增加成功的机会。
认识到颜色可以显着提高品牌知名度,品牌所有者越来越多地转向非常规颜色标记,以保护与其品牌相关的颜色以防竞争对手使用。这些标记通常被认为对所有者具有巨大的价值。然而,事实证明,获得这种保护并不容易。尽管从理论上讲,可以对一种颜色或多种颜色进行商标注册,但是对于有效的彩色标记的要求仍然很少,并且很少有成功的指南。
研究表明,在过去三年中,尽管在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43个彩色商标,但迄今为止仅注册了五个。即使获得注册,法院也一直对此类商标的有效性采取狭narrow的态度。欧盟法院在Red Bull诉EUIPO(案件C-124 / 18 P)中的最新裁决几乎没有为澄清问题做任何准备。
注册红线
彩色商标必须克服两个主要障碍:彩色必须具有独特性,并且商标必须在注册申请中得到令人满意的体现。
获得的独特性
颜色通常被视为商品的装饰性属性,而不是向消费者传达有关产品来源的信息的标志。因此,为了易于注册,色标必须通过广泛使用而成为特定品牌的独特标志。与其他类型的非语言商标一样,欧盟商标的申请人必须能够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展示商标的独特性。然而,尽管门槛很高,但仍有一些成功的颜色标记可通过使用证明具有独特性,例如在Louboutin的鞋底上使用红色(Pantone 18-1663TP)(案例C-163 / 16)(请参阅案例C-163 / 16)。图1)。在这种情况下,该商标通过在注册前使用,包括通过广泛的广告活动而获得了独特性。另一个成功的例子是Mars Petcare UK在其Whiskas猫粮上使用的紫色阴影标记。2007年,内部市场上诉委员会协调办公室(Case R 1620 / 2006-2)裁定,该彩色商标具有独特的特征,以便使其能够根据高质量的调查证据作为商标运行。前锋。
表示
所有颜色标记还必须满足Libertel测试,该测试要求应通过国际公认的识别系统(例如Pantone)来识别要寻求注册的确切颜色阴影。颜色的组合也必须以“预定和统一”的方式系统地排列(Heidelberger Bauchchemie)。为了给注册非传统商标(例如声音和气味)提供更大的灵活性,最近的欧盟商标改革取消了对商标图形表示的要求。但是,由于缺乏有关如何注册此类商标的任何具体指导方针,目前尚不清楚在新的法律制度下什么构成充分的代表权。最近的判例法(Giro诉Andreas Stihl案,案号R 200 / 2017-2)建议,Sieckmann的七个标准-要求商标必须清晰,准确,独立,易于访问,易懂,耐用和客观-仍然是确定标准的有效性的试金石。一个颜色标记。
彩色案例
英国和欧洲法院最近的案例强调了在以足够的精度表示彩色标记方面的特殊困难。
吉百利紫
经过与雀巢的艰苦奋战,今年早些时候,吉百利放弃了1995年的“吉百利紫”(即Pantone 2685C)注册,“应用于整个可见表面,或者主要颜色应用于包装的整个可见表面。货物”(见图2)。毫无争议的是,其特征紫色的独特性已在各种排列中使用了100多年(甚至装饰着吉百利伯恩维尔基地的火车站)。但是,英国上诉法院先前认定该商标无效,因为发现“主要颜色”语言涵盖了未知数量的潜在标志(雀巢诉吉百利)[2013] EWCA Civ 1174)。随后尝试在包装的“整个可见表面”上分离出有效的紫色标记的尝试在2018年失败了(Cadbury诉专利设计和贸易总检察长[2018] EWCA Civ 2715)。法院不愿维护彩色商标注册的动因之一是政策上的关注,以避免避免授予企业某些颜色的潜在永久性垄断权,尤其是在潜在的侵权者无法轻易理解商标确切形式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雀巢认为自己的紫色质量街受到威胁(除了有机会与竞争对手竞争之外,吉百利长期反对雀巢的奇巧酒吧的形状商标注册)。
葛兰素v桑多兹
因此,似乎一个商标由两种或更多种颜色的组合组成,而不是垄断一种颜色,获得有效注册的机会似乎更高。但是,在最近的另一起英国案例中,有关紫色的事件(葛兰素诉桑多兹(Glaxo v Sandoz)[2016] EWHC 1537(Ch)),高等法院发现葛兰素史诗在其重磅炸弹吸入器上使用的两种紫色阴影标记(参见图3)是无效的,因为它涵盖了多种不同形式。因此,标记被保持为不够清晰,精确和均匀。上诉法院维持该裁决([2017] EWCA Civ 335),因为该裁决确定注册商标不仅是吸入器上使用的这些颜色的视觉表示,而且是申请人提供的更抽象的描述表示较深的紫色应用于“大量吸入器”,而较浅的阴影应用于其余部分。葛兰素史克的案件继续作为对山多士的假冒诉求,涉及山多士对其自己的吸入器使用类似的紫色吸收剂的说法,今年夏天在英国高等法院审理。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更常规的方法来保护公司的业务,包括其包装的颜色。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满足证明错误陈述的高标准,这意味着对于公司来说,寻求彩色标记的保护将仍然具有吸引力。
红牛v EUIPO
CJEU在关于颜色组合的最新判决中采用了类似的狭义方法,该判决于2019年7月29日下达。有关红牛罐头上使用的蓝色和银色的决定(参见图4)“以相等的比例并置并置”进一步强调了定义多种颜色的精确排列的难度。欧盟法院维持了普通法院的裁定,即注册涵盖了许多不同的组合,因此不允许消费者感知和回想任何一种特定的组合(颜色用作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的前提)。红牛的说法,这种做法有效地限制颜色组合商标,以具象,位置或纹痕,呈现的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本身是不可能在实践中,被驳回。欧洲法院强调,对颜色进行系统排列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必须通过轮廓来定义颜色,尽管对于可以接受的排列几乎没有给出指导。
彩色标记成功的实用技巧
尽管法律清楚地规定了包括组合颜色标记在内的颜色标记能够注册,但申请人如何描述颜色的应用或足够准确地获得有效商标的几种颜色组合的问题仍然存在。 。
此处讨论的Louboutin和Whiskas决策表明,可以成功获得标志形式清晰的颜色标记,使用公认的标识系统对颜色进行特定定义,并且标志的空间定界足够精确。然而,用于颜色组合的标记面临特别的困难。品牌拥有者将不得不希望未来的案例在注册颜色组合标记时能提供更清晰的指导。
同时,当寻求归档颜色标记时,他们应考虑以下选项。
考虑包括说明
的吉百利和葛兰素例举例说明与书面描述补充的彩色标记(和相关联的色标标识符)的视觉表示的困难。CJEU在Red Bull中重申,任何书面说明都必须用于阐明主题和所寻求的保护范围,并且不得与商标的图形表示相抵触。在实践中,如果对颜色使用方式的描述太窄,则可能无法涵盖侵权用途,实际上与注册图形商标可能没有什么不同。另一方面,过于宽泛的描述更有可能被发现是无效的。
因此,似乎最好完全避免提交书面说明。但是,该描述仍然是一个宝贵的机会,可以解释颜色标记的使用(例如,应用于鞋底),这可以帮助申请人展示独特性,帮助满足令人满意的表示要求并更加紧密地对齐颜色标记。使用特定的颜色标记方式。尽管每种情况都取决于其事实,但今后似乎很有可能,更多的申请将主要取决于视觉表现形式。
提交多种表格
最好建议注册颜色商标以使用颜色组合的品牌所有者进行多次归档,以显示以不同方向和配置排列的颜色。这将有助于避免在任何一项申请中都包括过于宽泛(因此不精确)的关于如何使用颜色的书面描述(法院以前认为是无效的那种)。进行多次归档也可能会增加被保留的一种或多种颜色标记的可能性。
依靠其他形式的保护
考虑到注册颜色标记的困难,明智的做法是归档图形标记,以设定在同时或之前提交任何颜色标记最常使用的品牌颜色的方式。产品或包装上某些颜色的使用也可能使其受到保护,成为注册外观设计。考虑到有关彩色标记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虽然获得的保护范围将受到更大的限制,但是能够退回到这种保护上可能是非常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