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中介机构对内容侵权的责任
最近,德里高等法院就Surrendra Malik诉Facebook Inc.与Ors。案的商标侵权案做出判决,Surrendra Malik(以下简称“原告”)正在寻求包括Facebook在内的中介机构删除侵权内容和Instagram(以下称为“被告”)。德里高等法院所依赖SHREYA辛格诉。印度工会1,决定由Surrendra马利克提出的本衣服谁是所有者的商标“DA MILANO”。
简要事实
- 该诉讼是针对商标侵权和假冒提出的永久禁令,并根据2000年《信息技术法》第74条,寻求对注册商标“ DA MILANO”的保护。
- 原告是各种形式的“ DAMILANO”商标的所有人,还包括徽标和标签形式。
- 涉嫌侵权者已在Facebook和Instagram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帖子,并提供出售带有“ DA MILANO”商标的产品。
原告之争
- 原告寻求对涉嫌侵权者的永久性禁令,并呼吁针对Facebook和Instagram发布指示,以确保删除包含侵权商标的此类帖子。
- 原告还寻求被告人亲自出庭的指示。
- 还有人争辩说,原告想在被告侵权时通知被告,因此被告应撤消被告的职务。
被告之争
- Facebook和Instagram承认原告在商标“ DA MILANO”上的权利,但主张根据IT法案第79条,他们被免除责任,因为它们只是中间人。
- 被告律师声称,他们并没有根据案情对原告提出异议,但他们只是中间人,没有必要亲自出庭。
法院判决与分析
- 法院借用了Shreya Singhal诉印度联盟一案的解释,并指出:“考虑到2011年《 IT法案》和《信息技术(中介准则)规则》的规定,Facebook和Instagram等平台声称没有进行任何中介活动。在第三方涉嫌侵权者在发布此类信息中发挥积极作用,仅有责任按照尽职调查的规定,删除原告根据第79(3)条通知他们的帖子。”
- 法院在澄清了《信息技术法》第79条的立场后,承认了被告的陈述,即只要侵权商标相同且原告通知平台,他们便愿意删除这些职位。
- 法院说:“因此就第79条而言,法律地位已得到解决。原告没有声称上述两个平台有任何积极作用。Ld。原告律师已向法院展示了带有商标DA MILANO的帖子的说明性打印输出。毫无疑问,任何引起平台注意的带有任何形式DA米兰标志的帖子都必须删除。”
- 法院决定,当原告看到平台以任何形式使用“ DA MILANO”标记时,应告知平台,并在收到此类信息后,根据2011年准则第3条第(4)款,应删除该帖子,在规定的时间内。法院进一步补充说:“如果平台对员额的违规或冒犯性质有疑问,它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使原告知情,并应依法利用其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