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混乱的可能性
申请人针对类别17(绝缘材料)中的商品提出了以下组合词作为商标注册。
以下在第11类(过滤装置)中注册的欧洲商标的所有人提出异议。
HIPO决定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解雇了反对派。HIPO认为,“ aer”和“ aero”一词在匈牙利语中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其区别性很弱。而且,这两个标志在视觉上既不视觉混淆也不混淆。但是,的确,两组商品(第17类和第11类)的名称是相似的。
大都会法庭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大都会法庭进行复审,该复审成功,因为法庭推翻了HIPO的决定,并驳回了商标申请。这样做,法庭就混淆可能性适用了欧洲法院在一级方程式诉OHIM(C-196 / 11)案中的裁决。欧洲法院认为,主管当局:
必须验证相关公众对与所申请商标中的(较早的)国家商标相同的标志的感知方式,并在必要时评估该标志的显着程度。但是,它们的验证有局限性(第42和43段)。
引用这些判决,大都会法庭赞赏其独特性和混淆的危险,但不赞赏两个相对商标的内容。仲裁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考虑上述混淆的可能性(3 Pk 20 170/2016)。
评论
都市法庭的这一裁定提醒人们,关于混乱可能性的决定始终包含主观因素。
在建立欧盟商标法指令(89/104 / EC)之前很久,一些国家已经要求客观的标准来评估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可以说,欧洲法院在一级方程式中的判断是朝这个方向迈出的一步,应该欢迎大都会法庭遵循该指导方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