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li Lilly and Co.诉Apotex Inc.中。,加拿大最高法院采纳了一项原则,即出售专利商品会耗尽该商品的专利权人的权利。法院进一步认为,随后的购买者不受知识产权持有人施加的合同限制的约束,除非在购买时提请购买者注意。
加拿大最高法院早些时候在Consumers Distribution Co.诉Seiko Time Canada Ltd.一案中将穷尽主义纳入加拿大商标法。该案涉及一家手表制造商,该手表制造商试图防止在加拿大未经授权销售其产品。原告指控其商标权受到各种侵犯。法院为被告开庭。尽管法院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假冒问题上,但法院明确认可商标法中的权利枯竭学说,并解释说:“合法获得的商标产品的发行本身并不受商标的禁止。加拿大法令,或者实际上是普通法。”
在著作权法中确实含有这可以看作是体现用尽原则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版权”的定义受到限制,以致在以有形物体形式存在的作品的情况下,有形物体的出售或所有权转让权不会扩展到没有之前已在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下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转让。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héberge诉Galerie d'Art du Petit Champlain Inc.一案中确认了穷竭原则在加拿大版权法中的适用性。在这种情况下,该裁定可以视为对以下原则的认可:使用包含知识产权的有形财产不构成对版权的侵犯。这也意味着一旦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对象被出售或转让其所有权,版权所有者就无法控制其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