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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宏观调控和征税补偿制度
    有国外学者提出这个版权补偿金可以由国家出面征收,即通过其宏观调控的权力进行相关的征税,从而进一步地补偿版权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非商业性使用征税”和“政府运作的补偿制度”两种。

    “非商业性使用征税”(A Noncommercial Use Levy)的观点是尼尔?内塔内尔(Neil Netanel)教授首先提出的。他这个观点的前提是支持通过网络私人传播技术在网络上进行资料的传递自由。这种制度实际上是以传统版权法中的法定许可为基础的。非商业性质的网络私人传播将被获得法定许可,前提是缴纳一项税款。在这种制度下,非商业目的的私人网络传播将被合法化。当然,如果要对版权作品进行商业性质的传播,人们仍然要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在“非商业性使用征税”的制度安排下,这项税收可以是施加在网络私人传播相关货物或服务上,它们的价值因为网上私人共享技术的存在而得以大大增加。具体说,这项税收可以是施加在网上私人传播软件或网上私人传播服务提供者上。通过这样的税收可以建立一项补偿版权所有人的基金,版权所有人可以合理地得到他们的作品被人们通过网上私人传播技术传播的补偿。当然,这样一种制度的前提是将网上私人传播技术进行非商业性质的传播视为合法化。这项税收由国家征收,具体数额可以通过听证或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网上私人传播软件开发商或销售商、网上私人传播服务提供者被征税之后,肯定会把这笔费用转嫁到网上私人传播技术的使用者也就是版权作品下载者身上。毕竟,现在的社会强调的是私有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都受到法律保护,免费的午餐迟早是要结束的。

    这种制度的安排具有很多积极的方面。首先创作者会因为他们的作品被下载而得到补偿,从而进一步地激励他们进行新的创作。同样地,允许通过网上私人传播技术进行传播可以减少商业流通的成本。当然,这种制度也有缺点。政府部门在协调行业和用户利益的时候会遇到一些困难,而政府是应该正确地平衡各方利益的。这项税收所建立的基金在进行分配的时候也会发生困难。另外,有的用户如果不想使用网上私人传播技术,但是购买了相关产品或服务也会被同样地征税,这将导致新的不公平。当然,这样一个问题可以通过区别对待而得以解决,也就是如果用户能够承诺他们不会通过网上私人传播技术进行下载,就可以免收这一税款,从而其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就会降低。

    哈佛大学的威廉?菲舍尔(William Fisher)教授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的理论可以用“政府运作的补偿制度”(Government-Run Rewards System)来概括。在菲舍尔的建议中,他也强调国家和政府在解决这一版权保护的困境时所应该起到的作用。他认为,国家和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促进人们的利益的增长,同时也为创作者提供创作的激励。在这种制度下,需要建立一种行政性的补偿制度。版权所有人需要向政府的版权管理机构注册其网络版权。其网络版权经过注册登记之后,就会得到一个特定的编码。这个特定的编码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其功能是跟踪和计算在私人传播软件上下载的情况。当然,这样一种制度的前提也是用户可以通过网络私人传播技术进行下载。在这种制度下,创作者的补偿也是通过国家的税收调控手段来实现。

    在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上,首先版权所有人向国家版权管理机构进行网络版权的注册,这个注册费应该足以维持国家版权管理机构在此方面的运作。国家版权管理机构进一步地通过税收的收取来建立一个基金从而进一步地补偿版权所有人,这一点和前文所提到的“非商业性使用征税”类似。至于如何征税,威廉?菲舍尔提出了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增加居民所得税,第二种是对网络私人传播技术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征税。第一种模式的好处是简便有效,不会给行政管理带来太多的成本。所有公民也只要增加少量税收就可以解决网络时代所带来的新问题。理论上虽然第一种模式也有优势,但实践中估计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因为在任何国家所得税的征收和提高一般需要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进行,其必然面临相当大的政治阻力。第二种模式是对网络私人传播技术直接相关的货物或服务增加税收,这就把税收局限于相关人员的范围内,比第一种模式更加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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