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领刑
来源:银川日报
受金钱利益的驱使,张某、王某伪造高档白酒注册商标,妄图通过制造、销售假酒的方式致富,最终难逃法网。1月19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二人提起公诉,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8月,张某听说做假酒既简单又挣钱,于是便在贺兰县某乡镇租了两间营业房,并拉女婿李某入伙,共同生产“高档白酒”。2019年7月6日,警方在其租的营业房内将张某、李某二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五粮液”“洋河(海之蓝)”“五粮春”“贵州茅台”等各类“高档白酒”共计170箱。经鉴定,查获的品牌白酒均系假冒产品,查获品牌白酒的标识与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属于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经评估,查获的假冒白酒涉案价格为51万余元。
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在此案中李某按照配方比例对假冒的白酒进行灌装、包装,积极参与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