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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基本理论
    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着变革与重构的机遇,其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的演变。这虽然已经发生,但有必要对此演变的理论基石和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性质进行恰当分析。

    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中的一个基本而重要的问题。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各国法典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奠定了民法的四项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不可侵犯。〔1〕过错责任和意思自治两个原则紧密相关,实际上,在意思自治的精神之下,过错是意志的外化,是一种意思,在肯定“意思主义”价值的前提下,过错可以解释民法诸多制度及现象,过错责任可以贯穿于民法,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2〕以历史观点来看,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在一定意义上是其归责原则的演变史。在早期社会,出于秩序需要,适用结果责任原则。随着伦理道德的崇尚,民法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早在罗马法时期,过错责任就规定得比较成熟,过错责任原则以磅礴的气势摧毁了以加害责任原则为中心的一整套古板、粗鲁的侵权责任规范,取得了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主导地位。〔3〕但由于工业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不得不将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当今,由于人们的道德素养相对滑坡以及社会对经济效率的追求等原因,必须考虑过失相抵制度,即侵权人和受害者应当按照各自相应的过错程度、对造成损害的原因的大小等,承担按份责任。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侵权归责原则也一直是学界探讨的对象。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在早期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例如,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而言,有的学者根据TRIPS协定多处条款将过错责任作为例外,来反推其他未指明之处归于无过错责任,并以TRIPS协定第45条第2款“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的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断定TRIPS协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1〕但之后随着对TRIPS协定的研究加深,学界逐步认识到TRIPS协定并未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侵权归责原则。〔2〕应该说,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之一部分,也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这一点在实践中也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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