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出口产品商标使用通过实际使用检验
是否落入范围的商标使用在中国需要的商标法律当商标上标有产品出口?围绕这个问题,一家名为Aldi GmbH&Co. KG的德国公司与宜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了裂痕。来自江苏省张家港市。
宜家公司于2007年9月提交了编号为6261353的商标“ CRESTON”(有争议的商标),该商标将于2010年3月获得批准,并证明可用于9级产品,例如压力表。在2015年3月,阿尔迪申请的撤销商标争议,前者商标,理由是办公室(TMO)商标并没有在实际使用中,连续三年,从2012年3月,于2015年3月(在指定时间)。经过检查,TMO拒绝了Aldi的请求。2016年1月,Aldi将该问题带到了前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TRAB)。
作为回应,宜家提供了贸易交易,供应商合同,海关申报文件和参展证明文件的证据,以证明在指定时期内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TRAB认为,宜家提交的材料已形成一连串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时期内已在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了争议商标。2016年11月,商评委决定维护有争议的商标。
心怀不满的阿尔迪随后将案件移交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后将予以驳回。该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声称宜家公司提交的材料只能证明其生产的产品具有“ CRESTON”商标,该商标是由外国客户外包制造的,不能证明有争议商标的产品在家。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有据可查的证据显示,有争议商标的产品最终将用于出口,但亿嘉的确有使用该争议商标的意图,并通过广告使公众知道该商标,宣传使用商标的要求。同时,建立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销制度,是为了激活商标资源,刷新闲置商标。最终目的是推动所有者积极使用商标,而不是惩罚商标。拥有者。根据出口贸易的性质,如果争议商标被撤销,则宜家的相关产品将无法出口,这将导致尽管该公司实际使用了商标,但争议商标仍无法保留。结果将与鼓励贸易的政策以及建立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销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在这方面,北京最高法院驳回了Aldi的上诉,并确认了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