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裁定不视为同意商标注册的商标许可
《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与他人的较早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被注册,而在与申请人的较早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中进行申请其意图模仿先前使用的商标,意识到了先前使用的存在商标因合同,地区或业务联系,或与之前使用商标的所有人无任何其他关系,文件注册申请,除非上述较早使用的商标的所有人同意该申请。
问题在于,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将先前用户的商标许可视为在先用户对许可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意,以及是否应当认为先前用户继续进行商标许可的情况(尽管注意到这种商标注册)默示同意此类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法院援引最高法院持有的观点在2016年,该商标的许可或授权的通知后的连续牌商标注册不能被视为同意该商标这样的许可商标的注册。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对商标申请的同意应明确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