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授予和确定商标权的行政案件审判指南的通知
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有关涉及给予或判定案件的当事人商标反对的决定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必须提起行政诉讼的第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授予和确定商标权利的行政案件审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包括30条关于驰名商标的承认和保护,地理标志的承认和保护的条款。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当事人未办理终止手续的情况下,确定混淆,误认,保护在先权利和名称权以及相关的法院审判程序公司要点如下。
驰名商标的承认与保护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澄清,在适用与驰名商标有关的规定的情况下,所引用的商标必须在提出争议商标的申请之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状态。在某些情况下,有关当事方提供的证据,例如在其他情况下被认为是驰名商标的商标,可能会在有争议的申请提交日期之后出现,但如果可以证明所引用的商标在有争议的申请提交日期前已处于众所周知的状态,北京高等法院认为应采用此类证据。这对主张其商标众所周知并需要提供证明的一方有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在裁定争议商标是否应当根据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予注册或者被禁止使用时,原则上应首先确定是否请求保护的商标。已经达到了众所周知的地位;一旦确定,则应识别争议商标是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还是翻译;然后确定争议商标是否可能引起混淆和误导公众,从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该条阐明了涉及知名的审判顺序商标案件:如果商标保护请求未达标,法院不得判定争议商标是否是商标保护请求的复制,模仿,翻译和/或损害有关当事方的利益,在争议申请的提交日期之前的已知状态。因此,有争议的商标的申请是否是出于恶意提出的,可能对确定驰名身份无效。
地理标志的承认和保护
根据本指南,不得使用早期注册或驰名的普通商标来阻止后者的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申请,反之亦然,即使两个商标对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是相同或相似的,也是如此。
根据本指南的条款,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不得相互造成任何障碍。显然,这对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的申请人更有利,因为他们可以注册普通商标的申请以扩大保护范围。但是,普通商标的申请人可能很难满足合格的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确定混乱和错误识别
根据《准则》,后一种注册商标不一定是相关方的较早注册商标的延续,并且只有当前一个商标在以下商标下时,该较早注册商标的商誉才可以扩展到后一种商标申请/注册。用过的。就是说,如果在这两者之间提交了另一方的申请并且已经被使用并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是前商标没有被使用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引起普及,那么公众很可能会混淆该商标。由另一方以后者商标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后一个商标不能主张它是前一个商标的延续。
此外,当事方声称其争议中的未注册商标被使用后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并声称可以与所引用的商标区分开,则需要证明其争议中的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已被连续使用。商标,并且需要提供这一事实的证据,例如争议商标的使用,受欢迎程度,以及公众为什么不将争议商标与商标混淆的原因。法院将考虑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的主观意图。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受市场调查报告方面表现出积极态度,认为公众是否可以区分商标在所引商标引起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这也增加了市场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的可能性。对于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其意见,应详细描述公众的范围,数量和决定,公众对其购买的重视程度以及采取何种方式。研究,例如整体比较,观察隔离和主要部分之间的比较。对于任何市场调查报告,如果未包含上述因素或使用方式错误,或者无法验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则不得采用该报告。
优先权的保护
《准则》规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姓名权保护不同情况的规定,其中规定:“ [i]如果提出了政治,宗教,历史或任何其他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申请作为商标,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将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国家和其他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该申请可能被视为属于这种情况的行为。商标法第10.1.8条规定的“具有其他不利影响”;申请人是否申请商标以仍然活着的自然人的名义提出的注册申请,因此将损害其名称权,《商标法》第32条将适用,该申请将被视为属于“侵权”行为在第32条中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和名称”的情况下。如果商标申请人清楚地知道特定自然人的名称,并且仍然通过诸如篡改或欺诈手段将该名称用于商标申请,则申请应被视为损害特定自然人名称权的行为。
北京高级法院认为,有关姓名可以是在正式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也可以是别名,笔名,艺名,精致名,昵称等。并且还包括带有相应标识的识别符号。与特定自然人的关系。自然人的声誉不是保护其名称权的前提,但在确定公众是否在名称和特定自然人之间建立相应关系时,可以将声誉作为考虑因素。
关于版权保护,本指南规定了商标徽标是否构成作品,应根据《版权法》的规定确定。的商标标志设计手稿,版权登记证书,合同的委托商标标志设计,版权转让合同等可以用作用于在版权的所有权的确定初步证据商标标识,但所获得的唯一著作权登记证书提出商标争议/无效请求后,不足以证明该作品的版权拥有权。
相关程序
至于企业中最常见的问题,例如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尚未办理公司的解雇手续。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异议商标的注册可能不被批准:
(一)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已撤销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三年以上;(二)没有证据表明异议商标已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3)异议商标的申请人没有参加商标复审程序和随后的诉讼程序,也没有针对申请人或异议商标的状态提出任何论点或提出任何相关主张或解释;(4)异议商标是所引商标的复制品或模仿品,并且以两个商标指定的商品在某种程度上有关联。
如果一个商标在争议期间分配的商标审查程序,根据该指引,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未能提供通知受让人,并要求它是否参与审查过程中,商评委使得针对不利的行政决定的明确说法受让人,当受让人能够证明行政决定的理由和结论违法时,应当撤销该行政决定;但是,如果受让人无法在诉讼期间证明该行政决定是非法的,则在确认商标相关程序的不当性后,应驳回该受让人对TRAB中相关审查程序违法的主张。评论。
此外,如果受让人在商标转让后参加了随后的审查程序,则转让人将不再是审查程序的当事方,也无权针对TRAB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