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考虑具有混淆可能性知识的外国商标的中文翻译申请
中文(普通话)是台湾的母语。为了扩大台湾市场,许多外国公司会选择外国品牌的中文翻译或音译作为本地使用的品牌(商标),以便台湾的消费者更容易识别。但是,在中文中,一个字符可能具有多种发音或含义。鉴于此,一个外国商标可能具有多种中文翻译或音译的方式。
当单独比较外国商标和其中文翻译或音译版本时,在传统的商标相似性标准下,两者之间可能没有相似性。因此,当外国商标的中文翻译或音译版本被恶意使用或注册为商标时,不确定在台湾目前的做法下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在最近有关商标的行政案件中反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并在本案中裁定,如果申请人恶意地知道混淆的可能性,并且仍在申请外国商标的中文翻译或音译版本,则该申请被认为是不正确的信念,不应该被接受。
的的对手商标异议是一家法国化妆品公司,而有争议的注册商标是法国公司在台湾的总代理。最初,这家法国公司决定将唯一的中文翻译版本用作其外语商标,并要求发行商不得应用与该外语商标有关的任何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是,发行商未使用法国公司决定的中文翻译。分销商声称需要营销,因此为外语商标创建了自己的中文翻译并且仅使用在分发期间创建的中文翻译。随后,这家法国公司希望终止与分销商的分销关系,并发现该分销商已将自己的外语商标的中文翻译版本(以下称为“商标注册”)注册为商标。
发行人辩称,争议商标注册是一个独立的创造,法国公司拥有的外语商标的发音与注册不同。因此,发行人声称商标注册与外语商标之间没有相似之处。
但是,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分销商及其关联公司经常使用商标注册以及外语商标。此外,分销商经常在商标注册之前添加“ French”,以代表这家法国公司的产品。此外,知识产权法院还发现,发行人提起了该法国公司中文名称的翻译,并将其用作商标注册。鉴于此,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分销商显然试图使台湾消费者感到困惑。因此,知识产权裁定发行人未申请商标。善意注册和商标注册不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