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的重要变化
中国的《商标法》于1982年通过。在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修订之后,该法律现在处于第三次修订中。修正案的第一稿(“草案1”)已于2012年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以征求公众意见,而第二份草案(“草案2”)则基于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底审议。
根据草案1和草案2,商标所有人应注意现行法律的许多重要变化:
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草案1,可以使用单色和声音进行商标注册。在草案2中,删除单色时,声音保留为可注册商标。这两个草案均采用电子申请和多类别申请。如果在最终修正案中采用它们,商标所有人可以期望节省商标申请成本。。
商标集体转让
中国商标局(“商标局”)使用的审查规则中已经提供了商标集体转让,现在将在法律中正式采用。草案2规定,当商标注册人提出要求为一个商标转让其注册的请求时,
其在相同和相似商品/服务上所有相同和相似商标的注册应同时归并。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所有人需要对商标交易中的有关注册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好必要的准备。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程序是第三修正案的重大变化之一。第1草案中规定的异议程序保留在第2草案中,即如果反对者胜诉,商标申请人可以提出上诉,并且上诉程序与现行法律相同;如果反对者输掉了异议,则异议程序到此结束,并且应批准异议商标的注册。如果反对者想进一步挑战商标,则采取的行动是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TRAB”)无效。
这种变化已引起商标所有人的广泛讨论。根据当前的异议胜诉率,商标所有人有足够的理由担心,根据新法律,恶意申请将更容易获得注册,而对恶意商标的注册将更加困难,因为挑战具有稳定法律地位的商标将更加困难。比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商标困难。
在两个草案中都没有提到是否有反对的证据交换程序。根据现行法律没有任何规定,但是基于上述变更,在新法律中采用此程序是合理的。
事先使用权
在草案1中保留并且在草案2中保持不变,即如果第三方在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商标申请提出之前已经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该第三方有权继续在其使用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
我国民事赔偿的一般原则是无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一个人可以获得的最高赔偿是实际损失的金额,侵权人获得的金额或实际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赔偿金已添加到草稿1中,并保留在草稿2中,
提供上述金额的一到三倍。
除了惩罚性赔偿外,法定赔偿也有所提高。草案1中的上限从人民币500,000元增加到人民币1,000,000,草案2中的上限从人民币1,000,000元增加到人民币2,000,000。
采用的商标使用定义
该定义在草案2中作了修正,“将商标粘贴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以识别商品/服务的来源”。最后一句添加到当前定义中,以增强商标功能。根据现行法律,在不同行为中使用商标的要求不同。例如,OEM使用是非使用取消中的合格商标使用。如果在最终修正案中采用了以上更改,则将监视此新定义是否会改变当前的做法,尤其是在不使用取消中。
其他值得注意的变化包括:
CTMO和TRAB的审查时间表在草案2中提供。
草案2中增加了一种新型侵权,旨在通过故意提供便利来帮助他人进行商标侵权活动。司法实践已经确定了业主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如果在最终修正案中采用了这种新类型,则可以追究其他领域的间接侵权人的责任。
草案二规定,已认可的驰名商标不再允许用于广告,否则可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