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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标法保护地名权的案例分析
    一,关于对“ EMMA WATSON”商标异议进行复审的情况介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号:[2014]第0000092218号)

    争议商标“EMMA常胜”被申请注册,12月6日,2010年委托外国女演员“艾玛·沃特森”,对手(即在开曼群岛的公司)申请了反对这样的商标,理由是有争议的商标侵犯“ EMMA WATSON”的较早名称权。该商标局不支持反对派的地面。异议方随后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TRAB”)提交了申请,要求其反对该商标。

    支持审查针对上述商标的异议的申请的主要依据是,英国著名女演员“ EMMA WATSON”曾经在全球知名电影系列“ Harry Potter”中饰演。反对的商标是英国著名女演员全名的窃,因此侵犯了“ EMMA WATSON”这个名称的权利。

    在复审过程中,反对者提交了由权利人“ EMMA WATSON”命名的授权书,“ EMMA WATSON”的简介,“ EMMA WATSON”代表BURBERRY服装使用的网页以及LANCOME广告,一些中国时尚杂志封面上的“ EMMA WATSON”照片,以及这些时尚杂志上的主题介绍。

    最近,TRAB裁定并支持反对者的主张,认为“ EMMA WATSON”是著名女演员,而举世闻名的服装品牌BURBERRY的代言人则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异议商标中的单词与名称“ EMMA WATSON”完全相同,从而使相关消费者更容易将异议商标与“ EMMA WATSON”相关联;被申请人针对在服装和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异议商标进行注册的目的是不当使用“ EMMA WATSON”这个名称来牟利,因此很可能会损害“ EMMA WATSON”这个名称的权利,并且构成了商标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况损害另一方现有优先权(名称权)的法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以异议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异议审查。

    二。以上关于商标异议审查的裁定反映了TRAB通过的关于商标法保护在先名称权利的审判标准和规则。

    1.商标法规定的有关在先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审判标准。

    根据目前的第32条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不得这样的性质,如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商标审查和执行的裁定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名称权被指定为属于提到的第32条“在先权利” 3商标法律。

    在商标评审标准,无论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名单的适用条件商标侵权的早期名称权。他们是:

    1)争议商标与他人的名字相同;

    2)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损坏,或者很可能会损坏他人的名称权。

    同时,补充了一些因素,以识别在先名称权的商标侵权。这些因素是:

    1)为了确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的名称权,应考虑该名称所有者在公众中的知名度。

    2)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使用了公众人物的名称,或者故意损害他人名称的目的是为了损害其所有人的利益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称权。

    2.根据上述裁决,对商标法中规定的在先名称权的保护进行审判的标准和规则的分析,然后是TRAB。

    以上是TRAB识别较早名称权的商标侵权的典型情况。它符合“适用的条件商标侵权的早期名称权”商标评审标准,并已考虑到“等因素来加以考虑,以确定商标侵权的早期名称权”中规定商标评审标准。

    (1)上述案件符合《商标审查与裁定标准》中“原名商标侵权的适用条件”。

    首先,有争议的商标和先前的名称权利所有人“ EMMA WATSON”完全相同。其次,商评委认为,由于相关消费者很容易将有争议的商标与“ EMMA WATSON”相关联,因此可能会损害“ EMMA WATSON”的名称权。实际上,如果没有“ EMMA WATSON”已成为名人,并且这种名人效应可能产生商业利益和广告价值,就无法确定这种损害。一旦消费者将有争议的商标与电影明星“ EMMA WATSON”联系起来,它将把其应属于“ EMMA WATSON”并附加在“ EMMA WATSON”名称上的商业价值转移给相对的商标所有者,这直接损害了“ EMMA WATSON”这个名称的权利。

    (2)上述案件考虑了“商标审查和裁决标准”中规定的“识别商标侵权中的其他因素”

    首先,在TRAB的裁决中,“ EMMA WATSON”以明确的术语被确定为著名女演员的名字,也是世界著名服装品牌BURBERRY的代言人,并且该女演员享有一定的声誉。人气。实际上,正是由于“ EMMA WATSON”的良好声誉,才满足了侵犯“ EMMA WATSON”名称权的重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对手提交的证据很少但非常重要-关于“ EMMA WATSON”的信息出现在知名杂志上,并为世界顶级品牌说话。如我们所见,在评判“名人”的“受欢迎程度”时,商评委看重这些“名人”的材料是真正的“重量级”和“熟悉公众”。

    第二,商评委提供的第二个要考虑的因素,即“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或者在已知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姓名申请作为商标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权利的目的,应确定为侵犯他人的名称权”,实际上是确定有争议的商标所有人的主观恶意。在这种情况下,商评委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旨在通过注册相反的商标而从'EMMA WATSON'名称中获得不当的利益用于服装和其他商品。”那是对受访者主观恶意的推断,这是“ EMMA WATSON”的高声誉所不可或缺的。此人越有名,被告越有可能知道这样的名人,并且恶意地挪用该名人的名字。

    三,结论

    作为事实上,在提供商标上“所保护的早期姓名权评审标准商标法”,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一样的名字”,“造成损害的早期名称权所有者” ,“较早的名称权利所有者的受欢迎程度”和“被投诉人的主观恶意”。实际上,除了“与名称相同”外,其他条件与“较早的名称权利人的流行”密不可分。流行程度越高,推断“恶意”的时间越早,并且满足“损害”的条件越好。因此,如何证明和理解在先名称权利人的“受欢迎程度”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重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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