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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体商标的口头许可可以起诉侵权
    高级法院(法院部门),2011年5月27日判决,JEAN CHRISTIAN PERFUMES LTD和JIGSAW EUROPEEAN SALES LTD V.SANJAY THAKRAR T / A Brand Distributors LTD,[2011] EWHC 1838(CH)

    高等法院裁定,共同体商标的口头持有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口头使用共同体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所有人Jean Christian Perfumes Ltd和共同体商标“ STUNNING”的被许可人Jigsaw European Sales Ltd(竖锯)就因未经授权将STUNNING品牌商品进口到英国而对商标侵权提起诉讼。这些货物是由授权的制造商在印度制造的,但未使用授权的包装,未经原告的同意,它们的进口和在英国的销售就发生了。

    第一个问题是,尽管只是口头许可证持有人,但Jigsaw是否可以起诉侵犯共同体商标“ STUNNING”。

    根据《 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28(2)条,除非获得授权人书面授权并由授权人签署,否则以英国商标注册的许可才有效。因此,英国商标的口头被许可人没有起诉侵权的依据;他根本没有有效的许可证。

    John Baldwin QC澄清说,这不适用于共同体商标。尽管《共同体商标条例》(CTMR)第17(2)条规定,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没有关于许可的手续。CTMR第22条第3款规定,如果被许可人获得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可以提起侵权诉讼。法官得出的结论是,只要获得商标所有人的必要同意,共同体商标的口头被许可人也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官认为,共同体商标的口头使用可能构成侵权使用。如果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声音,则可以将声音注册为共同体商标,因此,如果不能通过口头使用侵犯共同体商标,则将是“奇特的”。此外,从《反垄断法》第9条第2款中的侵权行为的例子来看,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口头使用被排除在外。

    尽管此案是由英国法院裁定的,但也将对其他涉及欧洲共同体商标侵权的案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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