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院(法院部门),2011年5月27日判决,JEAN CHRISTIAN PERFUMES LTD和JIGSAW EUROPEEAN SALES LTD V.SANJAY THAKRAR T / A Brand Distributors LTD,[2011] EWHC 1838(CH)
高等法院裁定,共同体商标的口头持有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口头使用共同体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所有人Jean Christian Perfumes Ltd和共同体商标“ STUNNING”的被许可人Jigsaw European Sales Ltd(竖锯)就因未经授权将STUNNING品牌商品进口到英国而对商标侵权提起诉讼。这些货物是由授权的制造商在印度制造的,但未使用授权的包装,未经原告的同意,它们的进口和在英国的销售就发生了。
John Baldwin QC澄清说,这不适用于共同体商标。尽管《共同体商标条例》(CTMR)第17(2)条规定,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没有关于许可的手续。CTMR第22条第3款规定,如果被许可人获得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可以提起侵权诉讼。法官得出的结论是,只要获得商标所有人的必要同意,共同体商标的口头被许可人也可以提起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