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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耳其诉讼程序中的不使用辩护
    我们在LL&P于2019年5月发表的文章着重于异议程序中的不使用辩护,这次我们将集中讨论法庭程序中的不使用辩护。《工业产权法》(IPC)第25/7条规定了无效行为,第29/2条规定了关于商标的侵权行为。这两篇文章的最后段落均提到了第19条,规定了不使用辩护的程序。IPC第19条规定了异议程序中的不使用辩护。

    因此,不使用防御的机制可以适用于无效和侵权行为。

    在基于混淆相似性的无效诉讼中,被告可以要求与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商标局)进行的诉讼类似的未使用抗辩。原告必须证明使用了法院诉讼所依据的商标从提起诉讼之日起的前五年,该机制也已纳入法院诉讼之中,其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早期的商标所有人在实施该辩护的情况下放弃异议,从而绕开此类诉讼仅在注册了较年轻的商标后才通过提起诉讼来建立辩护机制。

    如果法院诉讼所依据的商标已经在有争议商标的提交或优先权日期之前五年以上进行了注册,则原告还必须在过去五年内证明其商标的使用。如果原告未能证明该商标已在土耳其有效使用,或者未证明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则无效请求将被部分或全部驳回。

    在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要求使用证明,则根据第29/2条,原告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的过去五年内证明其商标的使用。

    可以认定无效和侵权行为中的非使用辩护

    根据《土耳其程序法》(编号6100)确定的一般程序规则。根据《土耳其程序法》,在提出无效或侵权诉讼后,将原告请愿书及其证物通知被告。通知原告申请后,被告必须在两周内提交答复申请。在该答辩状中,被告必须指控未使用的抗辩,以便法院随后命令原告提供支持使用所依赖商标的证据。但是IPC提供了一个月的提交使用证明证据的期限,因此这两个规定是矛盾的。

    由于不使用机制被作为辩护进行管理,因此法院无权当然要求原告提供使用证明。如果被告主张不使用抗辩,应在初审阶段根据案情实质作出商标使用的决定。在实践中,我们看到大多数法官在初步审查阶段并未就不使用辩护做出此类决定。法院请专家评估商标使用情况。法院可以选择任命一个专家或一个专家小组,然后根据他们的评估,法官对案情做出决定。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被告申请了这种抗辩机制,并且如果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未使用该商标并因此驳回了无效或侵权诉讼的请求,则这不会自动导致原告的贸易被撤销。标记。但是,被告有权在两周内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原告的商标。

    由于制药行业的技术性,法院通常会任命一个由三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法院要求专家仅就其专业领域内的技术要点提供意见,而不是根据案情实质提出意见。

    因此,基于各方的提交,证据和专家审查文件后,法院将在上次听证会上作出判决,并在几个月内起草合理的决定。

    关于证明商标的使用-发票,价格表,目录,产品代码,产品,包装,招牌视觉效果,广告,促销及其发票,市场调查,意见调查,有关商业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土耳其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声明可以提交法院。

    在评估真正使用时,法院应考虑不同因素。例如,应当检查时间,地点,性质,使用范围以及商标注册商品/服务的用途。提交给档案的所有证据都应与商标明确链接,并注明日期,并应证明在土耳其使用了真正的商标。

    根据土耳其法规,药品应获得土耳其卫生部的销售许可,并且只能在药房出售并销售给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此类营销许可只能由居住在土耳其的实体或真实人申请。禁止向公众宣传药品,因此,药品公司只能向保健专业人员推广其产品,这在证明使用时会遇到困难。在这方面,有关与其产品相关的科学会议的小册子,演示文稿,文件以及任何其他类型的文件都很重要。

    另一个障碍是,在土耳其拥有销售许可的实体与商标所有者通常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应解释与当地实体的联系,并提交大量文件,表明该当地实体在土耳其使用商标。

    提交本地实体开具的发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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