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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委员会修订共同体商标法规和商标指令的提案
    2013年3月27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有关修订共同体商标法规207/2009/ EC,商标指令2008/95 / EC(“ TMD”)和法规2869/95的提案,涉及应支付给协调局的费用在内部市场(OHIM)中。该提案基于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的一项研究,该研究于2011年3月8日发布。

    欧洲委员会在其新闻稿中表示,修改将使整个欧盟的商标注册系统更便宜,更快,更可靠和可预测。防止假冒的商标保护将更加有效。

    在费用方面,针对共同体商标申请和国家商标申请都引入了“每笔收费一类”,使(小型)企业只能针对一种产品类别而不是三种产品注册商标。

    欧盟委员会提议的主要修改

    新术语

    术语将[根据]《里斯本条约》术语进行修改,并且“共同体商标”和“共同体商标法院”的术语将更改为“欧洲商标”和“欧洲商标法院”分别。(注:“欧盟商标”会更正确。)OHIM将重命名为“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局”(EUTDMA)。

    实质性变化

    当前的商标必须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才能进行注册的要求将被废止。根据欧盟法院(CJEU)的管辖权,这将在注册商标时提供更大的灵活性。(第4条《欧洲商标条例》和第3条TMD。)

    提案还修改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规则。根据这些建议,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商标向消费者提供担保的功能的情况下,禁止在其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标志。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委员会在双重身份规则中增加了一项要求(损害原产地功能)。该拟议修正案颠覆了欧洲法院的判例法,该判例法多次确认商标的广告,传播和投资功能还应受到保护,而不仅仅是原始功能的指示。

    如果外语申请的商标在被翻译成官方成员国语言时出于绝对理由而被拒绝注册,则无资格获得保护。(《欧洲电信规则》第7(2)(b)条和《电信管理条例》第4(2)(b)条。

    针对商标侵权的“自有姓名”抗辩仅适用于个人姓名,不再适用于商标名称。

    程序变更

    根据该提案,“欧洲商标”不能再在国家局提交。申请人将不再有一个月的时间来支付欧洲商标的申请费,因为应在申请时支付该申请费。

    ETMR第28条和TMD第40条将对CJEU IP转换器(C-307 / 10)的决定进行整理。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申请人将以足够的清晰度和精确度来确定所寻求的保护,以使主管当局和经济经营者能够独自确定所寻求的保护的程度。商品和服务清单将允许将每个商品仅分类为尼斯分类的一类。类别标题的使用将被解释为包括该术语的字面意义清楚涵盖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申请的商标所有人(即IP Translator案)可以宣布其“在申请之日的意图是寻求对超出该类字面意义的商品或服务的保护”。

    为了异议,如果申请人要求较早的欧洲商标的所有人显示其真实使用,相关期限为较晚的欧洲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而不是当前系统中的公布日期。

    第100条第(4)款ETMR责成欧洲商标法院在未通知EUTDMA(OHIM)之前不对撤销或无效声明提出反诉。如果欧洲商标已经受到EUTDMA的质疑,则必须中止诉讼。

    反盗版和假冒措施

    关于商业供应商的托运货物,即使只是货物的发货人出于商业目的,也可能不会将其进口到欧盟。因此,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企业进口已出售,提供,运输或广告给私人消费者的位于欧盟以外的商品,并阻止通过互联网订购和销售假冒商品。

    根据CJEU诺基亚和飞利浦(C-495 / 09和C-446 / 09)案,权利人将可以在商业活动范围内反对假冒商品通过欧盟海关领土的过境,即使货物没有在欧盟内部自由流通也没有发布。

    如果可能在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粘贴商标的标签,包装或其他方式,并且与这些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使用将构成对所有人权利的侵犯,则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

    在交易过程中,在标识,包装或其他可贴上与欧洲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方法上附加标志;

    在市场上出售或放置该产品或为此目的而存货,或进出口用于粘贴商标的包装,包装或其他方式。

    这项规定很可能源于Redbull案(C-119 / 10)。

    重塑商标指令和修订共同体商标法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共同决定程序将通过的立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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