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相似规则
根据《商标法》第23 I(13)条,如果拟议商标与指定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或在先产品的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或拟议商标相同或相似,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拒绝。服务,因此可能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困惑。
因此,当两个商标被认为是相似的时,这意味着具有常识和经验的消费者在购物时会保持正常的注意力水平,他们可能会混淆这两种商品/服务,并将其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同一来源。通过对两个商标的整体外观,概念思想或发音声音进行单独比较,可以了解相关性质的不同来源。
我们在此介绍知识产权法院就“混乱可能性”做出的两项裁决,以供参考。
在判断两个商标在外观或概念上是否彼此相似时,应根据客观因素确定,例如:(1)具有常识和经验的消费者购物时的正常注意力水平;(二)商标的文字,外观设计和符号应当根据总体印象和单独比较来判断;(3)商标是文字,图案和符号的结合体时,应分别比较各要素,并以商标的主要区别部分作比较应该提取出来以进行特别的观察和比较。因此,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似时,应给予客户通常会比较注意的主要部分,即单词,设计或符号中的任何一个。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两个标记中使用相同的汉字“尔康”外,其余部分都大不相同。例如,每个标记的前缀“佑”和“贺”是不同的。异议中作为基础引用的商标是没有样式的普通商标,而有争议的商标则具有类似煎蛋的设计。异议中被引用为基础的商标带有英文字母“ HERCOM”,但有争议的商标没有。因此,在总体印象上比较两个标记时,它们之间的相似度很低。
此外,有争议商标下的指定商品是婴儿的日常饮食,而异议商标上作为基础的商标上的指定商品是营养补品。带有两个商标的商品在功能上也明显不同。因此,消费者能够识别出他们来自不同的来源,因此不会引起混淆。
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似时,应根据客观因素确定,例如:(一)具有常识和经验的消费者购物时的正常关注程度;(二)商标的文字,图案和符号应根据总体印象和单独的比较进行判断;(3)通过全球比较给消费者带来的商标总体印象。但是,即使同时满足相似商标和相似商品/服务的要求时,即使混淆的可能性非常高,也可能并非绝对如此。有时,可能存在其他重要因素。例如,当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同时存在一段时间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时,它们很容易区分,并且不会出现混淆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被视为无效的基础的商标仅由普通的汉字“”组成,而有争议的商标则包含牛角的设计,英文字符“ ANli”和汉字“铵丽气密门窗” 。因此,有争议商标的总体印象是结合牛角,英文字符“ ANLi”和中文字符“铵丽气密门窗”的设计印象。即使已放弃了“气密门窗(意指气密门窗)”一词的专有权,但比较仍应包括免于专有使用的部分。尽管作为无效商标依据的商标中的“安丽”的发音与商标中“氨丽”的发音相同。在争议商标中,两个商标的总体印象仍然很容易区分,因此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度很低。
此外,从在先异议程序中争议商标的前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看出,该前注册人通过在广播,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上刊登广告,积极推广了争议商标。自2006年9月起不时。另一方面,无效的申请人还提交了使用被引为无效基础的商标的证据,从2003年至2005年。因此,这两种商标自2006年以来一直在市场上共存,直到2006年为止。现在。现在,争议中的商标具有独特性,并且已经与该商标共存多年来,它们被视为无效市场的基础,它们既是相关消费者所熟悉的,又易于区分,因此,这两个商标之间没有混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