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宪法法院最近撤销的商标法令条款是否有助于提出商标法
商标或服务商标申请。此外,土耳其还是众多有关商标的国际协议的缔约国,其中最重要的是其中包括《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马德里议定书》和《商标法条约》。土耳其的《法令》虽然通常与相关的国际法规保持一致,但由于不具备常规法规的特征而受到了广泛的批评。此外,出于同样的原因,土耳其宪法法院部分撤销了《法令》,但该法令仍然有效,这一事实引起了严重的不确定性。宪法法院最近一次取消是在2015年5月。
两个不同的条款对土耳其的驰名商标进行了规定。根据艺术。7/1(Ⅰ)的法令,没有真正的许可申请第三方应用程序的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是在著名的背景下商标土耳其专利局(TPI)依职权拒绝《巴黎公约》第6之二条1的描述。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巴黎公约》被认为是驰名的商标也在土耳其被保护为驰名商标。本文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仅限于相同和相似的产品和服务。《法令》第7/1(i)条提供的保护不要求商标在土耳其注册或使用。此外,在土耳其也不必知道该商标。一个商标根据《公约》第6条之二第1款,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中广为人知的商标也将在土耳其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而无需任何其他条件。
2015年5月,土耳其宪法法院以第7/1(i)条违反宪法为由予以驳回。该裁决是紧随宪法法院以类似理由罢免《法令》第16条第5款和第16/2条后作出的,后者撤销了TPI的权力,要求拥有商标的人必须在同一投资组合中分配相似的商标。
安卡拉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第三法院在删除第7/1(i)条时提出的论点围绕自由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和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非法限制。根据第三法院的裁定,第7/1(i)条被视为违反土耳其宪法,与第61-a,b和d条一样,宪法法院以犯罪和刑罚应予取消为违宪行为。受法律管制。
现在,第7/1(i)条已被取消,TPI将不再具有基于绝对理由拒绝驰名商标的能力。因此,知名商标所有者将需要更加积极地监视已进行的商标申请。
宪法法院最近删除了《法令》条款,进一步突显了加强土耳其商标立法的必要性以及执行该国《商标法草案》的必要性,该草案于2009年送交土耳其国民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