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修正案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下面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的详细内容,以供参考。红色字母表示所修改或添加的内容。
1.第4条第1款:
“如果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打算获得对其商标或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则应向商标提出申请。商标注册处。不正当使用的恶意注册商标的申请将被拒绝。”
2.第19条第3款:
“在本法第4条,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的情况下,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客户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代表客户。”
3.第33条:
在先权利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已接受并公布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如果他发现该申请违反了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任何人认定该申请违反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12,本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应当注册商标,颁发注册证明书,并予以公告。
4.第44条第1款:
凡注册商标,违反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9条本法规定,或登记的第四段的规定,商标已被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标商标局应当宣布注册商标无效;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5.第63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金额,应根据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评估;在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来评估其数额。在难以确定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许可下使用注册商标的金额的适当倍数来评估金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出于恶意而造成的,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应为参照上述计算方法确定的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损害赔偿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权利人尽力提供证据,但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材料主要在侵权人的控制之下,以确定损害赔偿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证据。有关侵权行为的书籍,材料。侵权人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和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损害赔偿额。
难以确定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和注册商标的许可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行为的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赔偿。侵权。
在审查商标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的请求,下令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除特殊情况的破坏;责令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带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无偿赔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命令禁止上述材料和工具进入商业渠道而无偿赔偿。
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6.第68条第1项第三项:
(3)违反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或第四款的规定。
(四)恶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恶意提出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可以看出,《商标法修正案》总共涉及六条,其目的是更有效地打击非使用目的的恶意应用,并对商标侵权施加更强有力的惩罚,以创造更优化的便利性,公平的市场氛围和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