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商标驳回的绝对依据的相对性
根据罗马尼亚商标法,商标驳回的绝对依据不尽如人意。
商标驳回的绝对依据:法律框架
罗马尼亚商标法(“RTL“)提供了两个类,可以在拒绝一个被声称拒绝的理由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无效:相对理由(指之间的冲突商标和第三方的在先权利)和绝对理由拒绝。
绝对拒绝理由(根据RTL第5条第1款(a)至(n)项提供)尤其禁止(i)缺乏鲜明特征的商标注册;(ii)可以在贸易中指明商品/服务的种类,质量,目的,价值,地域或其他特征;(iii)以当前的语言或既定的贸易惯例被普遍使用;(iv)对商品或服务的地理起源,质量或性质具有欺骗性;(v)包含地理标志,该标志在商品的真实来源方面误导公众;(vi)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vii)包含受艺术保护的标志。6三未经持有此类标志的主管当局的同意,制定《巴黎保护知识产权公约》(“巴黎公约”);(viii)除受艺术保护的标志外,还包含标志。《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未经持有此类标志的当局许可。
商标无效诉讼时效条例
可以在审查程序中援引绝对和相对驳回理由,以驳回商标申请,并在商标注册后使商标无效。
无效诉讼(基于绝对和相对理由)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的时效期限(“ SLP”)内向布加勒斯特法院(Tribunalul Bucure?ti)提出(第47条第1款(a) )(b)(3)RTL)。
由于绝对拒绝而导致的无效诉讼时效规约的法律问题
SLP阻止商标无效诉讼,使被质疑的商标不受质疑。有理由基于相对拒绝的理由而阻止无效程序是有道理的-SLP仅是权利人不活动的结果,该权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来对抗第三方拥有的以后冲突的商标。但是阻止基于SLP到期的绝对拒绝理由的无效程序与其他法律相冲突。
让我们假设,由于SLP的到期,受到绝对拒绝理由的商标仍然不受质疑。后果是什么?缺乏独特特征或商品/服务的指定特征,或以贸易/当前语言习惯的此类商标,应可供任何人免费使用。五年后使此类注册无可争辩会造成垄断,商标所有者可据此要求第三方避免使用各自的标志。这种情况肯定与绝对拒绝理由背后的原因相抵触。
非原产地标记的商品中由地理标志(“ GI”)组成的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欧盟关于保护各自地理标志的规定(“ GIs规定”)(EU规定1151/2012,110 / (2008,1308/2013,479/2008),请牢记,根据GI法规,成员国被迫拒绝此类商标。
罗马尼亚宪法(ROC)规定罗马尼亚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条约和公约(ROC第11条第1款),并禁止违反道德的表现形式(ROC第30条第7款)。此外,艺术。6条之五B(III)的巴黎公约,到罗马尼亚党,要求缔约方拒绝那些违背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商标。考虑到这些方面,违背道德和/或公共秩序的商标注册不顾艺术规则。11(1)ROC。而且,违反道德的商标注册可能被视为艺术禁止的表现形式。ROC 30(7)。
一个注册商标组成的标志下,艺术的保护。未经主管当局同意,《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与《巴黎公约》背道而驰,这导致RTL与根据艺术制定的宪法规则不符。11(1)ROC。
结论
通过无视绝对拒绝理由而注册的商标无效的时效法规与宪法,欧盟和国际法相抵触。
解决方案是在没有时效期限的情况下,使商标驳回的绝对依据成为绝对的。
无论时间因素如何,商标驳回的绝对依据都应保持绝对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