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第45条撤销对商标的决定
这是对商标异议委员会(委员会)的一项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该委员会在该决定中撤消了Bauer商标(Bauer的Skate's Eyestay设计,已注册用于溜冰鞋)。理事会关于商标法第45条所规定的删除程序的决定。伊斯顿没有提交书面材料,也没有出庭。
法院指出,理事会首次审议是否商标的使用是商标的注册,并接受伊斯顿的证据,因为它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词“宝华”。结果,委员会认为该商标应予删除。董事会虽然没有必要,但也确定该商标是在注册所有人的正常交易过程中使用的,但在有关期间并未确保注册所有人使用该商标。
法院的裁决是从发现新证据将对委员会的裁决产生重大影响开始的,因此应根据正确性标准审查该裁决。鲍尔提出了一些论据为什么商标使用类似于商标的注册,这是由法院受理。该发现是基于另外两个宣誓书而做出的,包括对消费者对商标的看法进行的一项调查。法院因此得出结论,委员会的决定不符合正确性标准。
关于商标的使用是否确实有利于注册所有人的问题,法院再次有了与当事方之间的许可协议有关的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当许可协议中包含控制条款时,可以假定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对产品的特性和质量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许可协议包含控制条款。法院无偿推翻了委员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