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商品外包装需警惕商标侵权风险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就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在该案中,被告主营竹筷生产销售,因其在竹筷上使用的第三方生产的外包装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而被原告起诉至法院。余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需赔偿商标权人经济损失3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网售“熊猫筷子”,商家被起诉
本案被告是来自山东滕州的天信竹木加工厂,主营一次性竹筷的加工和销售,并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天信竹木”网店销售其加工的一次性筷子。原告华韵公司,来自竹子之乡江西宜春,专业生产经营一次性竹筷,具有一定知名度。早在2009年,原告就在其生产的竹筷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熊猫及图”图案,2014年,原告经核准,取得了“熊猫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筷子、牙签等。
2018年,华韵公司发现天信竹木加工厂的网店中销售的竹筷外包装上使用的“熊猫”图案,与其商标标识十分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
对于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辩称其未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商品外包装是被告从第三方采购的,而包装上的熊猫图案是第三方自行创作的作品,并且在2016年就申请了商标注册,只是在筷子产品上的申请被驳回,仅仅在牙签产品上的取得了注册商标。其销售的是一次性牙签筷,产品包括牙签和筷子,涉案产品是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第三方注册商标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其次,被告产品外包装上的图案画风、细节等与原告商标均不相同,与原告商标并不近似。而且,经被告检索,在筷子产品上使用熊猫和竹子元素的注册商标非常多,说明类似的使用并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再次,被告自2017年至2018年期间经原告授权在网店上销售原告生产的一次性竹筷产品,因原告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才在授权即将到期时,向第三方采购了少量产品在网上销售,因此,涉案产品链接中所销售大部分产品来源于原告公司,在计算侵权赔偿额时应予以扣除。
法院判决商品生产者担责
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余杭法院经审理后不予认可。
在涉案竹筷是否为侵权商品问题上,余杭法院认为,涉案竹筷产品的一次性外包装上的熊猫图案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竹子的元素虽与竹筷原材料相关联,但将熊猫与竹子相关联并组合作为商标应用于筷子产品上,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且涉案商标因原告的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涉案商品上的图案标识与涉案商标均较为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造成混淆,故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被告是否系涉案竹筷的生产商问题上,法院认为,被告将采购的一次性包装袋包装在其自行加工生产的竹筷产品上形成一次性包装的竹筷产品,且其明知原告涉案商标的存在,仍然采购相似的包装分装自行生产的竹筷产品,表明其主观上有通过一次性包装袋上的熊猫标识识别商品来源的意图,客观上,包装袋上的熊猫标识也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结合其在销售涉案竹筷时,在蛇皮包装袋上标注自己公司名称等信息,故应认定天信竹木加工厂系涉案竹筷的生产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提交了相应证据,故法院在计算侵权销售数量时,对于被告销售的来源于原告的产品部分予以扣除。但因被告曾经销售过原告生产的印有涉案商标的一次性竹筷产品,在经营活动中理应予以合理避让,但其却刻意在竹筷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过错明显,同时考虑到其作为产品生产商的地位,最终法院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警示意义值得关注
一审判决后,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候表示,企业向第三方采购外包装或是委托他人生产外包装是商品生产经营中常见的现象,但是如何在采购外包装时,保护好自己,避免陷于知识产权诉讼,却是大有讲究。首先,在采购包装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时,应查明包装是否存在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情形,对于明显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标识以及较有知名度的图案等,应要求供应商出具相应的权利凭证;其次,在委托第三方设计、生产外包装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就包装所涉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产生侵权时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最后,商品生产企业还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妄图通过打擦边球、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来提高销量,获得短期利益,一不小心给自己引来官司不说,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毫无益处。面对知识产权权属不清的包装,企业应坚定立场,严肃拒绝。良好的营商环境,“优”无止境,需要我们大家齐心协力,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