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过新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为了确保新《外国投资法》的有效实施,并澄清《国际投资法》中未明确解决的问题,更好地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实施条例》。外国投资法》(2019年12月31日生效)。《外国投资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后一天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实施条例》最值得注意的一些内容如下:
与政府的投资协议的可执行性
FIL设定了以下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应履行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FIE)作出的政策承诺,并依法履行所有类型的合同。”同样,《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第27条将“政策承诺”定义为各级地方政府为提供优惠待遇和其他支持以在其法律权限内吸引外国投资而作出的承诺。此外,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除非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否则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当局不得单方面改变政策承诺或合同协议,也不得以调整行政区域为由违反或违反任何合同,改选,组织或职能的调整或领导机构的更换。如果出于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目的单方面更改此类协议,应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
外国投资的新监管阶段
《国际劳工组织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将保留其批准或保持外国投资项目备案的职能,而行业主管部门将保留发布特定行业许可证的权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前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当地对口单位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值得注意的是,新机制已经剥夺了商务部(MOFCOM)审查外国投资实体成立的权力。因此,商务部将仅通过其信息报告系统监控外国投资。这意味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商务部的批准或备案,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任何行业特定的许可证,则有关当局应适用适用于国内实体的标准和程序。貌似这将使外国投资进入中国市场后作为国内实体得到国民待遇。实际上,许多行业特定的法规对外国投资施加了各种限制。这些限制通常比《外国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所列举的更为广泛,包括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特殊要求,包括股东资格,行业经验和注册资本。
知识产权保护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已在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引入,这也反映在《民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旨在打击侵权行为。恶意商标和专利注册及诉讼。恶意侵犯商标的最高法定赔偿额版权已提高至人民币500万元。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了严厉的知识产权侵权处罚机制。可以预期,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将为改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最近签署的《经贸协定》也为中国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交注册和企业信息:(一)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系统;(二)SAMR公司注册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数据库。FIL提出了将上述两个渠道结合起来的统一的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以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报告负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的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仅限于法律和法规认为必要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第38条和第39条重申了上述原则,并授权商务部和SAMR起草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的具体规则。在2019年12月31日,商务部和SAMR共同发布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初步报告,变更报告,解散报告和年度报告等信息。但是,它们明确地免于单独提交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来获得,例如有关注销和国内投资的信息。同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事项的通知》,提供详细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报告的具体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提交给SAMR的信息将与商务部共享,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无需在信息报告中再次单独提交。此外,年度报告将采用“将多个报告合为一体”的方法,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仅需在已经为SAMR准备的年度报告中添加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特定信息。这将避免重复提交相同的信息,并有效减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报告负担。
五年过渡期
FIL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并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法》(旧《外商投资企业法》)。FIL允许现有FIE的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继续进行为期五年的过渡期,但是需要做出更改以在2025年1月1日之前遵守FIL。每个现有FIE所关注的问题是如果它在某种程度上不能适应过渡期到期之前的变化(例如合资方不能及时达成协议)。《国际劳工组织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如果在过渡期内未完成适应,SAMR将不会为该公司处理其他注册事宜,并且可能会在信用信息披露数据库中披露此类不符事项。根据第44条规定的惩罚是务实的,因为它不会危害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和运作。但是,这仍然使许多相关问题没有得到答案,例如原始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是否仍然有效,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理事机构的决定是否有效,这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在对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更改后,股东之间的某些安排(例如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之间分配利润和剩余资产)可能仍然有效。废除《外商投资企业法》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架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请参见下表。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商务部,国家发改委,SAMR等有关部门制定了许多实施法规。随着《外国投资企业法》的废除,还需要废除或修改大量的法规。《国际劳工组织执行条例》第49条规定,如果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实施条例》与2020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任何其他法规或规则之间存在任何差异(与外国投资法规有关),则应以其为准。如果没有针对现有外国投资法规和规则的适当内务处理方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目前,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正在清理和更新现行法规。在2019年的最后一周,最高法院,商务部和SAMR发布了与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的司法解释或辅助规则。特别是商务部,发布了两条关于清理现有规则的通知,但仍有大量的法规和规则有待处理。外国投资者应寻求法律顾问在这些领域做出改变。关于在中国的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开始评估其在中国的总体业务战略及其与中国商业伙伴的关系,然后根据其可用杠杆在这些领域进行必要的调整。外国投资者应寻求法律顾问在这些领域做出改变。关于在中国的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开始评估其在中国的总体业务战略以及与中国业务伙伴的关系,然后根据其可用杠杆在这些领域进行必要的调整。外国投资者应寻求法律顾问在这些领域做出改变。关于在中国的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开始评估其在中国的总体业务战略以及与中国业务伙伴的关系,然后根据其可用杠杆在这些领域进行必要的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的目标和任务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实施指导,并帮助推动向新的外国投资体制的过渡。考虑到现有外国投资制度的复杂性以及过去几十年制定的相关规则,这种过渡可能具有挑战性。FIL实施条例中未解决的问题有待中国政府进一步澄清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