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林反对商标申请的重要性
反对商标申请是可以采取的最重要和有效的措施之一,可以防止注册相同或令人困惑的商标,这在巴林尤为重要。与试图以另一方的名义注册的商标尝试删除商标相比,反对商标申请要便宜得多且耗时少。本文着眼于巴林反对商标申请的过程,该过程受2014年GCC第6号法律管辖。
任何第三方可以在在线商标特别出版物公报上刊登之日起60天内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60天的期限是不可延长的,一旦过期,便无法采取反对行动。反对行动必须以官方形式一式两份提交,此外还应提供任何支持性证据,例如在巴林和全球范围内的在先注册证明;先前使用的证据;证明名气的证据;以及申请人与对方之间存在任何先前关系以证明存在恶意的证据。2014年的法律大大增加了从BHD 20向BHD 200提出此类申请的费用,此外还增加了BHD 100要求在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的费用(见下文)。
如果反对方不是巴林居民,则应向合法并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提出反对诉讼;如果反对方是巴林居民,则应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法律没有规定在60天期限后出示原始授权书的可能性,但是商标局的普遍做法是接受基于软拷贝的异议,并在特定期限内索取正本。此外,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确认,除非一方被指控指示律师,否则任何一方或法院都不能讨论一方与其律师之间的关系。
必须在30天内将异议通知申请人,并且必须在60天内做出回应。如果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如果商标受到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以便各方有机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就提交的论点提供更多的说明。但是,商标局将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此类听证会。该决定必须在听证会之日起90天内发布。
如果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异议的情况下发布商标,则该商标将进行注册。一旦注册,使商标注册无效的唯一可能的措施是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除非该撤销诉讼的依据不少于五年。
一旦在注册之前对商标提出异议,取消商标一旦注册就需要花费的成本和时间并不是唯一避免的问题。除非作出取消决定的法院确定较短的期限,否则任何被取消的商标只能在取消日期之后的三年后以另一方的名义注册。
值得一提的是,三年期限也适用于商标名称。如果与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相同或令人困惑的商标名称被非法注册,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2012年第18号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少于三年的期限,以根据法院的裁决将商标名称注册为另一方的名称。
提交申请并获得注册,防止他人通过异议行动注册相同或令人困惑的商标以及整体执行知识产权,不应仅根据成本和官方费用来决定,而应做出正确的决定。在适当的时间可以节省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