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种类
(一)利用不同专利形式的特点进行选择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形式各有其特点,企业应根据自己发明创造的特点,结合这三种专利的不同要求选择适当的专利申请种类。
l。实用新型与发明区别
(1)两者保护的主题不同
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2)两者的创造性要求不同
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性要求低,以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两者的取得程序不同
在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申请费用也低。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解决。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法律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要比发明专利短得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2.实用新型的特点及注意事项
实用新型的最大好处是授权简单,能让申请人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但在申请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
①虽然申请的主题名称是一种产品,但除主题名称外,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是一种方法或实质上是一种方法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例如,一种木质牙签,其特征是在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②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描述了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而在特征部分仅描述方法特征的,审查员应当判断该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是否有形状、构造特征。有形状、构造特征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将该形状、构造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没有形状、构造特征的,该实用新型属于用不同工艺方法制造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2)什么是“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应当注意的是:
①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②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③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审
④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其各部分按技术方案所提示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⑤仅仅改变了成分的原材料产品,如板材、棒材等,其板状、棒状并未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不能作为产品的特定形状特征。但是,通过改变其形状使其能够取得不同于以往产品的特殊作用或效果时,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3)什么是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因此,如果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的改进仅涉及其化学成分、组分、含量的变化,而不涉及产品的结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以塑料替换玻璃的同样形状的水杯,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等均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4)什么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建筑平面设计图;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化学扑克等。
3.夕}、观设计的特点
对外观设计实行保护是为了不许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物品上进行复制。在保护方式上,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方式是注册制,要求申请人提交表示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图片或照片,写明该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
在理解时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第二,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即以产品为依托;第三,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适合于工业上应用,即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第四,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并且以美感目的为核心,而不去追求实用目的。
(二)同时申请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在具体的申请实践中,企业可以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审批周期较短的特点,同时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专利保护形式,以使各种专利申请形式取长补短,尽快获得专利保护。例如,一种发明创造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地说,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周期较长,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将首先获得授权,当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则可以视情况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三)利用优先权实行申请专利种类的转换
在专利优先权期间内,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可就已申请发明专利提出相同主题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就已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
1.什么是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审查指南》,中国人和外国人均可成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
能够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客体,只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第二,不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第三,在先申请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第四,对于在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第五,后一申请是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做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发出授权通知,但是,该通知的发出迟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通知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权通知书,确定其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向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的声明,注明在中国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未按时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要提交由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2.“接力式”申请
同一申请人先后或者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其目的既想尽快获得专利权,又想获得较长的专利保护期限。较普遍的情况是发明专利申请人因发明专利审批时间长,就想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尽早获得专利权,尽早获得法律保护,同时或其后再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待发明专利授权,便将实用新型专利权放弃。对于这种“接力式”的专利申请和保护办法现实可行,其法律依据仍然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此,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六节给出了“选择”规定,即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在尚未授权的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时,应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申请人可以放弃其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撤回其尚未被授权的申请。”
在后申请的提出时间,应该于在先已授权的专利失效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