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商标共存的可能性
哥斯达黎加《商标法》第8条规定,如果商标使用权会因与现有的已注册或正在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而在消费者之间造成混淆,则当该商标影响第三方权利时就不能注册该商标,并保护该商标。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或保护与先前注册或未决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可能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根据行政管辖权法庭(TRA)的规定,第8条的目的不仅是规范想要保护其商标的私人之间的活动,还在于规范可能混淆两个相同或相同的消费者的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类似的标志,这使法律的公共性显而易见。最后,它力求避免商标冲突。
有可能是两种不同的企业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商标来销售不同的产品或服务,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只要所涉商标继续发挥其主要功能,即将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就不会发生冲突,并且商标可以共存。但是,当业务活动开始重叠时,就会出现问题,导致两个商标都保护相似或相同的产品,从而导致即将来临的消费者困惑。
以前,公司经常执行商标共存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都承认另一方拥有各自商标的权利,并商定它们在市场上可能共同存在的条款。甚至同意书也可以使用或注册,在同意书中,注册商标的当事方所有人同意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是,TRA裁定:“放弃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共存协议或同意书提出的异议权,不会自动导致新商标的注册,因为这种放弃必须根据公共利益进行评估。”(第92-2013号决议)。
在类似的决定,TRA说,共存协议“并不意味着混淆可能性的问题解决了,因为在类似的,几乎相同的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使消费者误解的商标法律在参考每个商标必须具有的功能的基础上,力求防止:a)表示业务来源; b)保证产品质量标准;以及c)以透明方式进行广告;不可能存在另一个相同或相似的符号。”(第632-2013号决议)。在这两种特定情况下,并根据上述论点,TRA认为双方为支持新商标而提交的共存协议无效,因为商标的共存将损害公共利益。
根据TRA,允许两个相同或非常相似的标志共存以保护相似或相同商品的唯一选择是两个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在这方面,TRA指出,有必要提供证据,毫无疑问地证明两家企业之间确实存在商业伙伴关系或正式联盟,从而使它们成为同一企业集团的一部分。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根据哥斯达黎加《商标法》第35条,TRA建议第三方必须通过许可协议来进行第三方对商标使用的授权或同意。消费者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