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申请
专利的地域性特征决定了企业只有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才能在该国获得专利保护。企业到国外去申请专利是实施专利技术输出战略的重要前提,也是企业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一)企业制定国际专利申请战略应考虑的因素
1.拟申请的国家
企业拟开拓的国际市场范围,与我国的经济贸易关系,是否为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同盟国,市场的容量等。
2.有关国家专利制度状况
虽然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使得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趋同,但在专利保护的对象、专利权的主体、权利的内容、申请程序等方面仍然有差异,另外,还应考虑该国专利保护环境等因素。
3.企业拟在国外的活动计划
企业拟在哪些国家使用该项技术,以什么方式使用,国外竞争对手的情况等。
4.产品与技术领域
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寿命、市场范围及前景、消费群体等j
(二)国际专利申请的方式
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
1.利用《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国际专利
我国政府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人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我国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巴黎公约》任何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有关国家在收到我国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后,将依照其专利法的规定决定是否进入正常的审查或者登记、注册程序。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在这些国家享有国民待遇,可以要求优先权;另一方面,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在非巴黎公约成员国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可以根据我国同该国缔结的双边协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这些国家与我国没有双边协定,就只能按该外国的具体规定而定。
2刑用《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定申请国际专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PCT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PCT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属的一个专门性国际条约,于1970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签订,于1978年6月起实施。该公约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该条约对国际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详细而统一的规定。在缔约国的范围内,申请人一旦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就视为该申请人向该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具有相同的效力。
我国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PCT,根据中国政府与PCT联盟达成的协议,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既是PCT联盟指定的国际申请受理单位,又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且中文是PCT申请的法定语言,这为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所以,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向PCT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指定一个或几个成员国作为要求专利权的国家。中国单位和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既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英文。
3。直接向拟获得专利的国家申请专利
(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程序
1.根据PCT第3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各一份。
2.我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因此,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无论是直接向某外国提出专利申请,还是通过PCT国际申请指定专利保护国,都必须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四)向国外申请专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不受我国专利法排除保护范围的限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是《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申请人也应当就此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一方面,因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独立保护原则,即一项发明创造能否在本国获得专利权并不影响该项发明创造在外国获得专利权的状况。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本国获得专利权,并不能决定它在外国也能够获得专利权;反过来,即使是在本国
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可能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权;一项发明创造能否在要求专利保护的国家获得专利权,完全由该国的专利法规定。
另一方面,专利申请人也可以此获得优先权和优先权日,为其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作好铺垫,争取必要的时间。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将本国专利法不保护的主题向本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只要该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即使将来被驳回、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仍可以此次申请为基础向外国申请专利,并要求优先权,这对申请人是有益的。
2.先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虽然依《专利法》规定要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但不必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可自己决定在哪一国申请专利。另外,专利申请人办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时,不得随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3.我国公民在国外做出的发明创造的申请
中国公民将其在国外做出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不必首先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但是我国学者在国外期间做出的发明创造,若根据所在国的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科技处核实后,可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由我国学者在外国工作所在单位申请专利。若非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应力争我方的专利申请权或共同申请权,必要时,使馆科技处应及早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联系,酌定处理办法。若明显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应报我国驻该国使馆科技处,根据其经济意义等情况,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根据情况办理国内申请或向第三国申请专利。
4.微生物专利申请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的,首先要将微生物菌种向卫生部或农业部办理出口许可证,只有在这些手续办好后,申请人才能把微生物菌种寄到指定的保藏机构保藏。在获得保藏证明后,申请人可以凭此证明申请专利。经批准后,才能发往外国。我国现有的两个微生物保藏机构都是国际保藏机构,中国单位和个人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而要求优先权时,只需在申请日前或者申请日,把微生物菌种保存在这两个微生物保藏中心中的任何一个,获得保藏证明后,便可在请求专利保护的国家依法获得专利权。我国现有的这两个微生物保藏中心是: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