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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转让
    (一)什么是专利权转让

    这里的转让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买进与卖出。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专利权一经转让,出让人便丧失了该权利。确切地说,专利权的转让是专利财产权的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专利权人将专利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受让人成为该一项、几项或全部财产权新的权利人。

    第二,专利权的转让与专利权的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专利权许可使用不改变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则发生专利权主体的变更;专利权被许可使用人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专利权受让人则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专利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 .

    第三,专利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

    第四,专利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

    (二)购买专利的目的

    1.增加专利储备

    专利购买是在短时期内增加专利储备的最直接的方法,据统计,日本企业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批购买美国专利,并通过这些购买掌握了一批核心专利技术,形成了初步的专利发展基础。韩国的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也收购了不少美国专利。例如1997年,曾经列名世界个人电脑销售量第三位的美国公司AST被韩国的三星公司收购时,就给三星公司带去了一大批有价值的专利,LG购买美国王安计算机公司的专利后,也从一家生产型企业转变为拥有很多核心专利的真正高科技公司。

    2.阻止竞争对手

    专利是法律授予的一种垄断权,所以,拥有专利就意味着排他性地拥有一个技术产品市场。

    有些企业不是通过自己申请专利而获得专利权,而是花费较大的价钱从发明人或其他企业那里购买专利权达到独占市场的目的。在有些情况下,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了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攻势,可以把相关技术领域竞争对手的全部专利买下来,或者收购一批核心专利,或者收购几家拥有这些专利的公司。例如为了在交换机和路由器市场上压倒朗讯科技、3CON、北电网络公司等竞争对手,思科系统公司收购了几十家中小型的网络技术公司以获得有关专利。应该说思科在路由器市场上的技术垄断地位主要是通过不断的专利收购取得的。

    3.收取许可费

    企业实施专利收买战略并不都是为了自己实施,而主要是以专利权人的身份与其他企业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收取高额专利使用费。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策略使用,即以专利权为武器,控告侵犯其专利权的其他企业,然后获得高额赔偿费。被“收买”的专利应当是具有较大的市场开发潜力并且是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技术。

    (三)卖出专利的目的

    1.减少企业的支出

    专利是无形资产,但如果利用不好的话也是一项利润漏斗,专利申请费、专利年费、专利管理成本、维权费用等,随时都在支出,把自己无法充分利用的专利出售给能够利用它盈利的其他公司,是一举双得的事。

    2.无需自己实施有关技术,就能收回研制成本,乃至取得更多的收入

    任何企业(或个人)在研究和开发一项技术的过程中,总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技术成果一旦被发展到能够付诸工商业应用的程度时,就有必要从它的应用中收回研制成本,并进而取得使自己能继续存在和发展的资金。

    由技术成果的所有者自己实施技术,然后从出售产品中取得收入j不失为利用该成果的一个途径。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企业靠自己实施所取得的收入,不足以补偿研制时的花费,或不足以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积累资金。还有些技术成果的研制者并不是生产性企业,如要自己实施,就必须从头开始(购置厂房、设备,增加管理人员、招收工人,等等),这是没有必要的。还有的企业虽然本身是从事生产的,但所研究出的某些技术却不完全适于在本企业应用;一旦应用也要另外添置大量设备和人员。在这些情况下,把技术成果转让出去,通过收取转让费来补偿成本和增加收入,就成为更可取的途径了。这是大多数技术供方投入转让活动的出发点。

    3.减少因过早更新技术与更新设备给本企业带来的损失

    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现代,许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不断更新自己采用的技术及相应的设备。一旦自己研究出经济效益更高,或更有竞争力的技术,就要尽快应用起来,而应用的直接后果往往是更换相应的全套(或大部分)原有设备,这种更新的周期,在现代变得越来越短,往往使许多企业在原有设备的成本尚未收回。或尚未取得应有的利润时,就不得不进行再次更新。这些企业必须找到某种方法,补偿因过于频繁的更新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否则,一个企业可能一方面通过迅速的技术更新与设备更新,而在同类产品的竞争者中占优势,却另一方面因无法收回原设备的成本而难以长期维持。

    4.利用地区间技术水平的差异

    技术的先进与否,向来就有相对和绝对双重的含义.在全世界范围具有先进性的“绝对先进”的技术固然好,但由于实施条件、工人的文化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等限制,在某些国家(或地IX)的某些企业中能够实施的,恰好不是“绝对先进”的技术,而是在本地区领域内具有“相对先进”水平的技术,因此,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有可能把自己更新下来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使用。

    在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准比较高,这个事实使得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某些企业如果在本国(或地区)实施某些技术成果,形成的产品成本会比较高,在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因此,它们认为,与其自己实施,不如把技术出口到劳动力价格低廉的国家(或地区),以降低最终产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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