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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组织及其职能
    (一)专利管理机关

    国务院曾于1994年7月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该办公会议由国务院主管科技、外经贸、外交、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司法、公安、专利、著作权、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以及主管工业的部门组成。该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负责和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交办的各项日常事务。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重要城市也成立了地方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并设立了办公室以处理日常事务。1998年底机构改革,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职责被划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范围之内,因此,知识产权局下辖国家专利局,承担了全国性的专利工作及其原国家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职责和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查、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1.国家知识产权局

    其主要职责是:

    ①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研究起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

    ②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③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④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认定;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⑤组织、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⑥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1984年《专利法》第60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曾于1984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专利管理机关,而且随着专利管理工作的增多,在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以及各地、市、州、县也设立了专利工作机构。至今,已经形成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中枢、多层次的专利管理体制。

    2.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对于发明专利,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地方专利管理机关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具有执法和管理双重职能,这是我国专利制度的特色之一。其他国家专利制度中一般都不设立这种具有执法功能的专利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有:

    ①贯彻执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受省(直辖市、自治区市) 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有关专利的地方法规;组织专利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沛、区)专利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有关政策、规章;组织协调全省(市、区)专利工作和专利队伍的培训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虢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为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等专利纠纷的审判提供咨询意见。

    ④管理、监督和指导专利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规定的权限审批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专利代理人和企业专利工作者的考核和资格确认工作。

    ⑤依法规范和管理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筹集和管理专利实施开发资金;规范和管理科技、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专利工作;指导和开展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⑥指导地方、部门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工作,推动专利信息的收集、传播,促进专利信息产业发展,向社会提供专利信息和专利文献检索服务。

    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利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

    ⑧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及处理有关事务。

    ⑨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著作权管理机关

    著作权管理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在我国,著作权管理机关分国务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两级。

    I.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②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③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指导其工作。

    ④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⑤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⑥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⑦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2.地方版权局

    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①监督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在当地的实施。

    ②制订地方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规章并组织实施。

    ③依法处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④宣传和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提供咨询服务。

    ⑤承担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三)商标管理机关

    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两级管理的商标管理体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商标局内设综合处、申请处、审查处、注册处、商标管理处、检索查询处、国际注册处。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主要职责是:

    ①受理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代表国家对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授予专用权,颁发《商标注册证》。

    ②办理商标的转让、变更、注销和续展注册。

    ③对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和对撤销注册商标作出决定。

    ④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手续。

    ⑤编辑出版《商标公告》。

    ⑥建立和保全全国的商标档案,负责商标查询工作并出具有关查询文件。

    ⑦办理有关商标的其他事务。

    2。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下的商标评审机构,其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局作出的有异议或争议的审查和处罚决定进行评议审理,又称复审,最后作出终局裁定,具体内容包括:

    ①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进行复审。

    ②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申请进行复审。

    ③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和驳回续展注册商标的申请进行复审。

    ④对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的争议作出裁定。

    ⑤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申请作出裁定。

    ⑥对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

    3.地方商标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以下地区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设有商标处、科,负责商标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有:

    ①监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人,可给予行政处罚。

    ②对管辖区内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日常管理。

    ③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进行管理。

    ④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理。

    ⑤宣传商标法规,指导工商企业正确使用商标。

    另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认为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可以调查取证,行使以下职权:

    ①询问有关当事人。

    ②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③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动。

    ④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上述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关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之规定,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询问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职权

    按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且可依职权要求被询问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②查询、复制的职权

    监督检查部门行使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职权。

    ⑧检查权

    依法行使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职权,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被检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④处罚权

    对查证属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至第27条及第30条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五)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

    2003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了实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其中包括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的备案和申请、担保,对进出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和刑事制裁、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义务等,而最主要的内容是海关保护的实施程序。其内容包括:

    1.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2.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并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3.海关的处理及相关的责任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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