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的两个层面
管理在中文里的意思是管辖、料理、处理。自从出现人类群体活动以来,就出现管理活动。在原始社会,人们为了生存,就要组织起来同自然界作斗争,就要组织生产、组织分配,这是最原始的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管理的内涵更深了、外延更宽了。管理活动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只要人迹所能涉足的地方,都有管理活动。
一般认为,管理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某项活动的最佳目标,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等过程,协调组织机构内的人员以及其他资源,以达到高效率运行的一项综合性活动。
知识产权管理属于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关于管理的范畴,其目的是规范社会经济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活动和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管理,即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二是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自身的管理活动,即微观管理。
行政管理是国家的组织活动、国家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学与行政法学范畴。它具有授权、制定规章、指导、监督、检查和行政司法六大职能,通过政府部门的引导、检查、监督等,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能得到充分有效地贯彻执行,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从管理方式上又有所不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主要是规范知识产品成为商品进入市场的各种行为,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能够得到有效的运用。通过规范性、合法性管理,保障知识商品的市场交易秩序,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企事业单位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身的知识产权工作。即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活动和行为进行管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的主体性质不同,目的不同,手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