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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基斯坦商标主要功能和商标保护
    Farooq Ghee and Oils Mills(Private)Limited向最高法院提起了民事许可上诉请求,反对信德高等法院在卡拉奇的裁决。受访者包括商标注册机构,商标注册机构和阿联酋国际食品公司(IFFCO)等。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以下意见:

    甲商标可以包括或者是常用词或加上标记,设备,图像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图像的字发明的组合。某些商标具有一个或多个突出特征,从而明显地将一个所有人的商品与竞争对手区别开来,这被称为“主要特征”;

    添加前缀或后缀到现有商标或现有的主要特征商标(在不显眼的方式)是不够的,以防止一个商标被拒绝注册;

    通过寻求根据版权法的保护,盗用商标权的趋势正在增长。

    事实

    争议涉及Farooq Ghee的FAROOQ的HAYAT商标和IFFCO的HAYAT商标。Farooq Ghee申请在第29类中为“香蕉酥油,食用油,大豆油,葵花籽油,食用油,棕榈油,低芥酸菜籽油,人造黄油和[和]脂肪”注册商标FAROOQ的HAYAT(以HAYAT为主要特征)。在2002年8月24日。

    IFFCO反对该申请,该公司已于1997年4月11日和2005年8月1日针对“食用油脂”,“酥油; [和]人造黄油”提出了第29类商标HAYAT的两个商标申请。

    Farooq Ghee也反对IFFCO的申请。商标注册机构基于以下理由对异议作出有利于IFFCO的裁决:

    IFFCO于1997年4月11日申请在巴基斯坦注册HAYAT商标,自1990年以来在中东和其他国家以及1996年以来在巴基斯坦使用该商标;

    IFFCO的证据说服了注册服务商,它是HAYAT商标在各个国家的发起人,支持者和先前的用户;

    Farooq Ghee采用了竞争商标FAROOQ的HAYAT,并于2002年8月24日申请注册,距IFFCO采用HAYAT商标已有十多年了。

    注册服务商驳回了Farooq Ghee的异议,并允许IFFCO的异议。结果,IFFCO的商标HAYAT的申请被允许进行注册,而Farooq Ghee的FAROOQ的HAYAT的申请被拒绝。Farooq Ghee随后针对卡拉奇信德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的上诉也被驳回。

    结果,Farooq Ghee向最高法院针对商标注册官和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了请愿书,以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

    FAROOQ的HAYAT和HAYAT商标明显不同,没有欺骗和混淆的可能性,并且在HAYAT商标上加上商品名FAROOQ可以将请愿人的商品与IFFCO的商品区分开。

    其论点没有从记录中得到证实;

    一个商标搜索发现没有登记的其它标记比不同的两件货品的未决申请和市场搜索发现,类似的产品是无法获得的;

    根据1962年版权法,它为FAROOQ'S HAYAT拥有版权注册。

    决断

    最高法院驳回了请愿书,裁定商标注册处处长正确地驳回了FAROOQ HAYAT商标的注册。该决定基于以下观察:

    请愿人知道IFFCO对HAYAT商标的使用,因为商标注册处发布的正式搜索报告披露了该商标的商标申请。

    该商标HAYAT是主要功能,IFFCO国际于1990年在巴基斯坦于1996年通过,并因此与IFFCO相关。

    FAROOQ的HAYAT商标具有与IFFCO商标(即HAYAT)相同的主导功能,由于事先采用和使用,该商标专门与IFFCO关联。

    在以显眼的方式(即较小的字体大小)将前缀“ FAROOQ'S”添加到主要特征中时,HAYAT并未更改足以将Farooq Ghee的商品与IFFCO的商品区分开的主导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指出:“如果允许对申请人的竞争商标进行注册,不仅会鼓励不道德的交易者窃取他人的商誉和(知识产权)财产,同时,粗心的购买者将面临超出合理范围的可能性。混乱和欺骗”。

    法院认为Farooq Ghee关于版权注册的论点具有误导性。2004年4月12日,在IFFCO采纳,使用和申请HAYAT商标注册之后,以FAROOQ'S HAYAT为名称进行了艺术作品的版权注册。此外,法院指出,版权注册不包括标题,品牌,名称或商标的注册,但作品的表述,样式或外观除外。

    法院指出,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根据有关不同知识产权的法规寻求保护,从而盗用知识产权。版权旨在保护原创艺术作品或创意表达,而商标与商品相关联,以表明商品与所有人在贸易过程中的联系。巴基斯坦的法院在许多情况下都批评使用版权来代替商标的做法,在许多案件中,针对版权注册的商标侵权辩护已被严正驳回。

    评论

    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巴基斯坦司法机构为保护商标知识产权采取的积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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