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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标异议程序提示
    最近,我们有一个来自美国的客户向我们询问有关中国商标异议程序的问题,这对他们来说似乎很奇怪,即使中国商标局(以下简称CTMO)仍然批准了异议商标的注册在反对期间没有反对党的回应。

    很遗憾听到我们的客户无法阻止其竞争对手在中国注册该商标。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尽管与外国管辖区相比这很奇怪,但在中国商标实践中这确实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5条,商标局似乎没有义务等待对方对异议通知的回应。无论是否收到答复,CTMO都会在发布期后的12个月内进行调查后做出决定。

    在异议程序中,对我们而言,认真选择反对公开商标的策略确实很重要。在我们客户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广泛使用并获得了实质性影响”来反对已发布的商标,我们认为这不是一个好选择。这是因为中国正在遵守先申请制,审查员将严格审查广泛使用并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

    在对客户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后,我们认为,如果对方选择“代理人或代表关系”的理由,异议的成功率将会更高,因为对方是我们客户的分销商之一。

    如果决定不利于对方,则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5条,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他/她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提出无效请求。此外,如果对方对TRAB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我们在这里在相关法律基础下面包括《中国商标法》第35条,供您参考。

    对经初步审查公布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方和异议方提交的事实和根据,并决定是否批准该商标注册申请。经调查和核实后,自公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应将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对方。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如果商标局做出决定,批准注册申请,注册证书发给,并且该商标予以公告。如果对方当事人与决定而感到不满,也可以申请注册的无效宣告请求商标根据第44条或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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