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破产商标许可人不能终止商标许可
在2019年5月20日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解决了联邦上诉法院判例法中的长期分歧,该案涉及商标许可人在联邦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终止商标许可并有效终止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即使被许可人没有违反许可协议。如果该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商标被许可人将因违反针对破产者的许可协议而被要求赔偿损失,并且无权使用该商标。
最高法院解释了《美国破产法》的各个部分,这些部分允许破产受托人拒绝破产方的执行合同。法院认为,这种驳回使商标被许可人对破产许可人提出了侵权要求,但并未剥夺被许可人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根据许可协议的条款。作为该决定的结果,国会可以决定修改破产法典第365(n)节。该条款允许商标以外的“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通过继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来保留其许可权利,即使在破产许可人拒绝许可之后。国会可以决定修改本节,在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包括商标,并为美国商标许可下的质量控制提供一种机制。
该决定将有利于合并与收购交易,在该交易中,卖方出售企业的一部分,并且买卖双方都希望继续使用该企业的商标。最高法院的年代学因此,部分业务的卖方通常会要求买方获得免版税的永久许可才能使用共享房屋标记。卖方将保留商标的所有权。然后,如果卖方破产,买方将不得不承担卖方/商标许可人拒绝许可的风险。为了消除这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通常试图谈判购买要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商标。但是,该解决方案还提出了商标所有权分割的后果的问题。最高法院的判决Tempnology通过仅向整体业务的一部分的M&A交易购买者授予使用该商标的许可,向希望保留该商标的全部控制权的M&A交易出售者提供一些额外的谈判杠杆。消除破产终止风险,以及导致被许可人具有完整的许可期限使用商标并收回其投资的更大可能性,还可以帮助其他商标许可人从被许可人处获得更大的预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有保证的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