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现已实行专利和商标代理特权
根据C-59法案中引入的《加拿大专利法和商标法》修正案(一项实施2015年4月21日国会预算案中某些规定的法案以及其他措施),并于2015年6月23日获得王室同意,加拿大专利和商标代理商及其客户之间的法定特权自2016年6月24日起生效。
具体而言,C-59法案在《专利法》中增加了第16.1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第51.13条,其中规定,通信享有与享有律师-客户特权的通信相同的特权,并且任何人均不得被要求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或程序中披露该通讯或提供该通讯的证词,但前提是该通讯符合某些条件。这些条件要求通信为:
作为注册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的人与该人的客户之间的关系,(b)打算保密的;以及分别针对与发明保护或根据《商标法》可受保护的商标,官方商标或地理标志有关的任何事项寻求或提供建议的目的。
法定特权受适用于律师-客户特权的那些例外的约束,客户可以明确或隐式放弃特权。
此外,法定特权适用于与在提供特权的其他国家/地区工作的专利/商标代理人的通信,只要该通信符合上述条件。
特权将追溯适用于法律生效日期之前进行的通信,但前提是此类通信必须保密。但是,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开始的诉讼或程序,特权将不适用。
这项新的法定特权代表了加拿大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大改进,因为它为使用专利和商标代理的客户提供了对其机密通信的更安全保护,使加拿大与已经享有这种特权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