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及其意义
申请日足指专利局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也是专利局受理申请的标志。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后,如果经过评估,决定争取专利保护的,应当及早提出专利申请,以便取得一个较早的申请日。《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Et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实际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申请日的确定对于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对专利申请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法律意义主要体现于:
(1)申请日是判断同一发明创造最先申请人及确定专利权的归属的根据。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而申请的先后即根据各申请人的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判断。
(2)申请Et是要求优先权及确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如专利申请人主张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或主张专利申请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在有关期限的计算时均应确定申请日;又如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申请E1判断和审查发明创造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限。专利审查中进行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检索或判断是以申请El(享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E1)以前已有的技术为参照比较物的。申请日以后出现或者发生相同或相近似的技术方案,则不影响前一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4)申请日是确定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点。也是申请审查等一系列期限的计算起点。如专利权被授予后,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Et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