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制。根据《专利法》第40条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内容
(1)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申请人提供的各种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
(3)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①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实用新型,例如是否是专利法上所说的技术方案。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③是否明显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④是否明显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申请人应办理分案申请。否则,只能保留基于第一个发明的权利要求,其余权利要求必须删去。
(4)申请人是否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外国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我国专利的资格。
(5)申请的说明书是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了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的或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7)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至第23条对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规定等。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内容
(1)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提交了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2)申请人提供的各种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申请专利的资格),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2款(单一性原则)、第33条(修改超范围)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定义)、第12条第1款(一发明一申请原则)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
在初步审查中,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决定是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