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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案警告权利人立即采取行动
    一个商标所有者必须发起诉讼强制执行其商标权利,要求赔偿商标尽快侵权,一旦它意识到可能侵权的(例如,如果侵权通告上的标志或网页的服务)。最近,台湾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一项关于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权何时终止的判决。

    《商标法》第69条第3款规定:“如果自所有人知悉损害和损害赔偿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前款所述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则该权利将消失。损害赔偿责任方。如果自侵权之日起十年内未行使该权利,该权利也将消失。”随着商标使用类型的变化,传统上很难准确地确定商标所有者何时知道损害,因此很难确定何时标记该特殊处方的开始-尤其是在相关商标已用于销售服务而非产品。

    企业通常使用标记来在标牌或网页上推广服务,而很少需要更新。因此,针对某项服务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次数可能远不及针对侵权商品的发生次数,因为这些商品通常是连续生产的,每当商标被使用时就被使用并因此被侵权。项目已售出。但是,尽管提供服务而不是商品的侵权者只能使用一次侵权商标,但是只要标牌或网页上有争议商标,该侵权就被认为是连续存在的。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被告从2005年开始使用侵权商标;原告于2009年向他提出了无效和吊销申请。法院因此裁定,由于标牌和网页上显示的商标的使用类型自2005年起一直维持到审判之时,被告犯下了一次侵权事件只要。由于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犯了第二次或其他新的侵权行为,因此现有的侵权行为被认为是被告第一次侵权行为的延续。侵权已得到修复,原告已知道该侵权,因为它于2009年提出了无效和撤销申请。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商标补偿请求。由于原告在2009年提起了侵权诉讼,并要求撤销被告的商标,因此知道该侵权行为是由于处方期过长而引起的,但直到2015年提起诉讼后,才寻求赔偿。

    尽管此决定只是IP法院的一审判决,但它考虑到提出商标侵权赔偿要求的所有商标所有者应通知他们,一旦得知第三方正在使用其商标,他们应尽快提起赔偿诉讼。在标牌或网页上标记以推广其服务。如果侵权持续存在并且正在持续,商标所有人不应该认为没有灭绝处方。否则,它很可能失去就侵权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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